湘潭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等国家文件要求。2019年12月 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湘潭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现就《工作方案》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编制《工作方案》的背景及意义
今年初,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9〕3号),明确提出通过全面摸排、分类整改,集中解决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办园等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是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全国、全省教育大会精神的重要举措,对进一步规范城镇小区配建幼儿园,有效增加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缓解入园难、入园贵等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根据《湖南省教育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湘教发〔2019〕2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出台工作方案,要求相关部门加强协作,齐心协力,针对城镇小区幼儿园配建规划不到位、建设不到位、移交不到位、使用不到位等问题,集中开展专项治理。
二、我市现状
全市共摸排出65个需要治理的小区,其中已规划65个;已规划小区配套幼儿园已(在)建设共55个,未建设的有10个;已建设小区配套幼儿园均未移交给教育部门;已规划小区配套建设幼儿园已举办为幼儿园的共32个,尚未举办为幼儿园的共33个。八个县(市)区、园区中,只有昭山示范区基本完成了治理任务。
三、专项治理工作的目标
至2020年底,一是湖南省下达的65所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整改任务全面完成;二是达到《湘潭市贯彻落实〈湖南省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要求的项目,均应配建相应规模的幼儿园,举办为公办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三是实现我市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幼儿占比达到80%,公办幼儿园在园幼儿占比原则上达到50%,基本满足人民群众对幼有所育的民生需求。
四、专项治理工作的任务
根据湖南省下达的整改任务情况,本次纳入专项治理的小区配套幼儿园65所,按规划、建设、移交、举办四大块任务进行治理。整治重点县市区为经开区、湘潭县、雨湖区、湘乡市、岳塘区、高新区(具体内容见表)。
五、专项治理工作的措施
措施分摸底排查、联合整改、监督评估三部分。摸底排查要求针对规划、配建、移交、使用不到位等情况,摸清底子、开出清单、建立台账;联合整改规划阶段基本完成,建设和督促移交工作由市住建部门牵头,移交接收和使用工作由市教育部门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示范区(园区)管委会针对整治清单,按照“一事一议”、“一园一案”的要求逐一整改;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示范区(园区)管委会自查、摸排、整改等环节加强督导、监督和评估,对落实不力、整改不到位的地区进行通报。
六、专项治理工作的进度要求
一是对于规划和建设进度分三个时间段予以落实:2020年3月底前,完成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配套幼儿园的建设规划工作; 6月底前,完成需要置换、购置的配套幼儿园的协议签订及相关工作;12月底前,完成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配套幼儿园项目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工作。二是移交和举办进度也分三个时间段予以落实:3月底前,完成已移交未投入使用的配套幼儿园的投入使用工作;6月底前,完成已移交但教育部门未举办的配套幼儿园转为教育部门举办的相关工作;12月底前,完成应移交未移交的配套幼儿园收回、移交工作。
七、专项治理工作的保障
一是建立治理工作协调机制。成立由市人民政府市长任组长,分管教育和规划建设的副市长任副组长的湘潭市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领导小组,成员由教育、发改、编办、规划、住建、财政、民政、市场监管、税务、政府督查等部门和各县(市)区主要负责同志组成。县市区建立专项治理工作协调机制和集中办公制度,全面落实各项工作;二是落实治理责任分工。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统筹,明确责任,建立联审联管机制,开辟绿色通道,教育、发改、自然资源、住建、机构编制和民政等部门严格按照《湖南省教育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落实治理责任分工,进一步明晰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税务局市政府督查室治理责任分工,明晰县市区人民政府、示范区(园区)管委会规划、补建、收回和举办四阶段治理工作;三是加强治理工作保障。压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负主体责任,加强社会监督,畅通群众反映意见渠道,健全部门工作联动,确保社会稳定,对工作中失职渎职行为和违法违纪案件,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制定完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形成长效机制;四是落实治理经费,安排专项经费予以保障,中心城区按省人民政府《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规定的比例由市区两级财政分级承担。市级财政对完成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专项治理任务情况设立专项奖励资金,奖励标准为按时治理并举办为公办园每所50万元、民办普惠园每所10万元;五是开辟绿色通道,在税费、用水、用电、物业管理、产权登记、组织机构和编制等方面依规快速办理;六是强化责任落实,加强督查(绩效)考核,学前教育公办幼儿园建设已列入小康社会建设重要指标,由市政府督查室对公办幼儿园建设及治理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并将督查情况进行通报。
附件“解读问答”:
一、为什么要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
一是法规有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第二次修正)、《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2050180-2018)等法律法规都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建设、使用提出了明确要求。提出应将幼儿园、中小学等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用地纳入城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并明确了城镇小区幼儿园配建的具体标准。
二是政策有要求。早在2010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规定城镇小区要根据居住区规划和人口规模配套建设幼儿园,并作为公共教育资源由政府统筹安排,办成公办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2018年11月,党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规范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使用,并明确要求对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办园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治理。今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9〕3号)、湖南省教育厅等7部门下发了《关于印发<湖南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湘教发〔2019〕26号),均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进行了具体部署,要求通过全面摸排、分类整改,集中解决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办园等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
三是现实有需要。小区配套幼儿园是城镇小区重要的公共服务设施,是重要的公共教育资源,具有天然的地域垄断性,是满足城镇地区幼儿就近入园的主渠道。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推动进一步扩大学前教育资源,是对人民群众“幼有所育”美好期盼的积极回应。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提出,到2020年全国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85%,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达到80%,公办幼儿园占比(公办幼儿园在园幼儿占在园幼儿总数的比例)原则上达到50%。要实现上述普及普惠目标,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是根本,抓好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规范管理是关键。这是方便孩子就近入园,解决“入园难”、“入园贵”问题最经济便捷的途径,对构建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服务于全面二孩战略意义重大。
二、《方案》中所称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指的是什么?
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城镇小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湖南省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及《湘潭市贯彻落实〈湖南省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实施办法》(潭政办发[2017]102号)规划要求应配套建设的幼儿园。
三、《方案》对专项治理的范围有何规定?
专项治理的具体范围包括:
1.城镇小区未按规定规划配套幼儿园或规划不足的;
2.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已规划但建设不到位的;
3.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已建成但未移交的;
4.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已移交教育行政部门办园,但尚未移交产权、办理法人登记的;
5.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已移交教育行政部门办园,但未办成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幼儿园的。
四、专项治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有哪些?
专项治理工作有四项主要任务,即治理规划不到位、建设不到位、移交不到位、使用不到位的问题。
五、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不到位的问题如何治理?
一是城镇小区未规划配套幼儿园的。城镇老城区(棚户区)改造、新城开发和居住区建设、易地扶贫搬迁应将配套建设幼儿园纳入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同步规划;对于达到配建标准,但未规划设置幼儿园的,要通过补建、改建、或就近新建、置换、购置等方式予以解决。
二是有规划但规划不足、配套幼儿园不能满足居住区幼儿入园需要的,要依法调整规划,采取扩建、配建幼儿园的方式解决。
三是对达不到配套建设要求未配置幼儿园的城镇小区,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在周边区域统筹安排,确保符合幼儿园规划建设要求。
六、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不到位的问题如何治理?
配套幼儿园建设应与首期建设的居民住宅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一是住宅开发项目已规划配套幼儿园但未同步配建的,如项目尚未全部开发完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约谈开发企业,责成开发单位应在本方案发布之日起启动配套幼儿园建设,并在2020年12月30日之前竣工;如项目全部开发完毕,但在当地又有新的项目开发,按项目尚未全部开发完毕的处理办法解决;如项目全部开发完毕,开发单位拒绝继续配建配套幼儿园的,且在当地不再有新的项目开发,由政府按项目规划组织建设配套幼儿园。
二是城镇小区配套建设幼儿园未与首期建设项目同步建设验收,或者幼儿园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
三是对存在配套幼儿园缓建、缩建、停建、不建、建而不交等问题的,在整改到位之前,小区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竣工验收。
四是对擅自改变规划、在幼儿园建设用地上进行其它项目建设的,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五是对违反规划要求和幼儿园建设标准、且不按时落实整改要求的开发企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七、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不到位的问题如何治理?
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取得的配套幼儿园,必须如期移交、收回。
建设用地以出让方式取得的配套幼儿园,已签订移交协议的,按协议约定移交、收回;未签订移交协议的,以《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文件发布之日为节点分类治理。相关土地收储机构按土地收回有关程序及规定办理土地收回手续,对宗地进行补偿收回。
八、为什么建设用地以出让方式取得的配套幼儿园要以2010年11月21日为时间节点进行分类治理?
2010年11月21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文件,明确提出“城镇小区没有配套幼儿园的,应根据居住区规划和居住人口规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幼儿园。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要与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作为公共教育资源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举办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根据上述规定,省教育厅等七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湖南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湘教发〔2019〕26号)提出“以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发布时间为节点分类治理”。
九、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使用不到位的问题如何治理?
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应移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举办成公办幼儿园或者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公办学前教育资源不足的地区应优先办成公办园。办成公办园的,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做好机构编制、教师配备等方面的工作;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的,要做好对相关机构资质、管理能力、卫生安全及保教质量等方面的审核,明确补助标准,加强对普惠实效及质量方面的动态监管,且不得收取租金等费用。
十、如何保障专项治理工作实效?
为确保专项治理工作的顺利推进,并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方案》明确了专项治理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是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成立湘潭市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市长任组长,分管教育和规划建设的副市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市教育局、市发改委、市委编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税务局、市政府督查室等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示范区(园区)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市教育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市教育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分别抽调1名业务人员开展具体工作,建立每周定期集中办公制度,研究处理治理工作中有关问题。各县市区建立专项治理工作协调机制和集中办公制度,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专项治理工作,实行信息共建共享,定期研究治理中各项难题,全面落实各项工作。
二是落实治理责任分工。按照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办园等各环节的工作职责要求,明确各部门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示范区(园区)管委会治理责任分工,建立联审联管机制,切实把摸底排查、全面整改等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三是强化工作保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负主体责任。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认真制定治理工作方案,明确治理步骤,细化分工,压实责任,完善举措,确保治理工作如期完成。要加强社会监督,及时向社会公布治理工作方案、整改措施及治理结果。畅通群众反映意见渠道,设立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和信箱。健全部门工作联动、形势研判和应急反应机制,妥善处理突发事件,坚决维护社会稳定。对在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造成学前教育资源严重流失等失职渎职行为和违法违纪案件,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要及时总结治理情况,制定完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形成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
四是落实治理经费。各县(市)区要安排专项经费予以保障,中心城区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湘政办发〔2019〕16号)规定的比例由市区两级财政分级承担。市级财政对完成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专项治理任务情况设立专项奖励资金,奖励标准为按时治理并举办为公办园每所50万元、民办普惠园每所10万元,奖金到县市区,再由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奖补方案进行分配。
五是开辟绿色通道。收回的配套幼儿园,税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优惠政策执行;在用水用电用气方面独立设置,按居民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收费;在物业管理上作为自管物业;在产权登记方面,属地县市区教育部门提交与开发单位签订的移交确认书和申请,不动产权登记部门在15日内将配套幼儿园登记在教育部门名下;在组织机构和编制方面,编办要及申请办理公办幼儿园事业法人证书。
六是强化责任落实。“公办幼儿园在园幼儿占比达到50%”已作为重大社会民生,纳入2019年湖南省县(市、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监测考评体系,市、县(区)政府督导部门要加强工作督查,将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整治工作纳入专项督查范围,作为相关责任单位年度考核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