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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衡阳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解读

  • 发布时间:2022-01-13
  • 来源:湖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一、《责任规定》《追究办法》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2018年7月,我市印发了《衡阳市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和《衡阳市重大环境问题(事件)责任追究办法》(衡发〔2018〕15号),为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推动构建齐抓共管“大环保”格局,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在实际工作开展中,也发现相关内容与生态环境保护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有不相适应的地方,主要体现在:一是部门职能有调整。深化改革调整组建了一批新的主管部门,许多部门的名称、范围、职责发生了大的变化。二是实际工作有新需要。从环保督察交办问题的整改情况来看,职责不清的现象仍然存在。三是问责体系不规范。原“办法”对调查的程序、范围、成果运用等缺乏具体明确的规定。四是省级“规定”和“办法”已修订。如不及时修订,将出现责任划分不完整、不准确,与省级对接不顺畅等现象。为有效推进我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起草了《责任规定》和《追究办法》。

(二)起草依据和意见征集情况。起草依据。主要参照了省委、省政府修订印发的《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湖南省重大生态环境问题(事件)责任追究办法》(湘发〔2020〕17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细化。向市政府分管领导何恩广、朱春光两位同志作了专题汇报。意见征集情况。6月21日印发通知,征求相关单位的意见,共收集到25家单位76条意见,39家单位反馈无意见。反馈的76条意见中,采纳24条,部分采纳2条,未采纳50条。

(三)文件内容说明。《责任规定》修订内容说明。一是进一步优化了体例结构。按照“正文+附件”的模式,将各级党委、人大、政府、纪检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国省驻衡单位等一般性规定作为文件正文,将市直相关单位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以清单形式单列,作为附件。二是进一步扩大了责任主体范围。责任部门范围增加了各级人大、衡阳警备区有关部门两个类别。纳入附件清单的市直部门由44个调整为48个,增加了市委政法委、市人大法制委、市人大环资委、衡阳警备区保障处等部门。修改完善了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生态环保责任,增加了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生态环保责任。三是进一步厘清了相关责任。明确了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资规局、市住建局等相关部门的环境社会风险防范与化解相关工作责任。明确了市城管部门负责行政处罚等工作。明确了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农村秸秆禁烧监管,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秸杆综合利用监管。《追究办法》修订内容说明。一是进一步压实了部门职责。规定市生态环境局统一负责全市重大生态环境问题(事件)的调查处理和线索受理,市政府成立调查组,必要时可以委托鉴定评估,明确了调查报告的内容、调查期限、结果反馈、调查问责情况公布等要求。二是进一步强化了两法衔接。规定市纪委监委、市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前介入,对问责情形、问责方式进行了规范和细化。三是进一步明确了线索移送相关工作。规定对涉嫌职务违纪违法犯罪等问题线索及时移送市纪委监委处理,规定涉嫌环境刑事犯罪的线索,及时移送市公安局。

二、《生态损害赔偿方案》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2016年5月,我省被国务院确定为7个试点省份之一。2017年12月,中办、国办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中办发[2017]68号),明确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到2020年,力争建成在全国范围内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为使改革制度落到实处,我市有必要制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施方案,原因主要有三:一是国家和省里要求印发实施方案。国家改革方案明确要求各地级市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并纳入2020年对省的考核指标,同期省里要求各市州以生环委办名义印发实施方案上报平台备查,在2021年省里将市州政府印发实施方案纳入了考核指标。二是统一指导工作开展的需要。近年来,国家和省里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涵盖调查、磋商、修复监督、资金管理、事件报告及信息公开等方面,最高法、最高检也出台了司法解释和意见。新制度提出的很多新要求,只有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才能落到实处。三是总结实际工作经验的需要。2019年我市办结了2个案件,2020年启动了6个案件,2021年截止目前已启动了66个案件。今年4月市政府成立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领导小组,10月18日、11月25日,市政府党组成员朱春光两次召开了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专题会议。总结工作中的经验,提升到实施方案中来,可以更好地推进改革工作的开展。

(二)起草依据和意见征集情况。根据国、省出台的相关政策,参照兄弟市州的经验,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起草了《生态损害赔偿方案》,向相关部门征集了修改意见,共收集到3家单位6条意见,12家单位反馈无意见。反馈的6条意见均采纳。

(三)文件主要内容。《衡阳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主要包括六部分内容:一是工作目标,明确了工作依据、原则、目标。二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适用范围,列举了四类应适用和三类不适用情形。三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及权利人、义务人,列举了赔偿范围的内容,明确了赔偿权力人为市人民政府,赔偿权利人可指定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与规划、农业农村、林业、水利、住建、城管等七个市直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环境资源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园区管委会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并有权提起诉讼,明确了赔偿义务人为违法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四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程序,明确了提起损害赔偿、开展调查评估、赔偿磋商与诉讼、生态环境损害修复与监督各阶段的工作程序。五是相关衔接,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公益诉讼等方面的衔接要求。六是保障措施,明确了组织领导、工作职责、公众参与三个方面的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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