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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解读

  • 发布时间:2019-06-14
  • 来源:浏阳市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于2019年2月28日再次修订,为了让广大劳动群众、用人单位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更加了解该管理办法,特作以下解读:

  一、为什么修订《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2017年11月4日修改的《职业病防治法》取消了卫生行政部门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审批权,同时提出了加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范管理的要求。因此,作为《职业病防治法》配套的部门规章,有必要依法对《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5号)有关内容进行修订完善,进一步强化用人单位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主体责任,优化管理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措施。

  二、本次主要修订内容的是什么?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2号)(以下简称“《办法》”)主要进行了以下四个方面的修订:

  (一)将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由审批制修改为备案制,并明确了备案条件;

  (二)进一步完善了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职责,增加了职业卫生生物监测能力要求和按规定报告职业健康检查信息的要求;

  (三)增加了质量控制管理有关规定,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质量控制管理工作,明确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规范将依据本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四)明确了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事中事后管理职责,增加了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违法行为的相关罚则。

  三、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什么时候备案?

  《办法》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在开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四、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职责和用人单位承担的责任分别有哪些?

  《办法》中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职责包括:(一)在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范围内,依法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并出具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二)履行疑似职业病的告知和报告义务;(三)报告职业健康检查信息;(四)定期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包括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五)开展职业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六)承担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办法》中用人单位承担的主要责任包括:(一)与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书,按照要求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二)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相关材料,包括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其接触人员名册、岗位(或工种)、接触时间、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等相关资料,并承担检查费用。(三)将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等情况书面告知劳动者。

  五、开展职业健康检查主要目的是什么?

  《职业病防治法》要求,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目的在于掌握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发现职业禁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目的在于及时发现劳动者的健康损害;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是为了解劳动者离开工作岗位时的健康状况,以便分清健康损害的责任。

  六、职业健康检查与一般健康体检的区别?

  一般健康体检是指通过医学手段和方法对受检者进行身体检查,了解受检者健康状况、早期发现疾病线索和健康隐患的诊疗行为。一般健康体检在工作场所健康促进、健康管理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职业健康检查的适用对象是用人单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主要目的在于发现职业病、疑似职业病及职业禁忌,两者具有本质的区别。

  职业健康检查是《职业病防治法》赋予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的一项职业健康权益,用人单位不得用一般健康体检替代职业健康检查。

  七、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谁承担?

  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委托协议书,由用人单位统一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也可以由劳动者持单位介绍信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八、职业健康检查分几类?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和周期依据是什么?

  职业健康检查按照作业人员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为接触粉尘类、接触化学因素类、接触物理因素类、接触生物因素类、接触放射因素类及特殊作业等六类。

  职业健康检查的项目、周期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执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按照《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235)等规定执行。

  九、职业健康监护与职业健康检查有什么区别和联系?

  职业健康监护是根据劳动者的职业接触史,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医学健康检查和健康相关资料的收集,连续监测劳动者健康状况的一种职业健康管理行为。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内容包括职业健康检查、应急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

  职业健康检查是医疗卫生机构通过医学手段和方法,对劳动者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健康影响和健康损害进行临床医学检查的医疗行为。职业健康检查内容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健康检查。

  职业健康检查是职业健康监护的重要内容和主要资料来源。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的要求,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如何处理?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在职业健康检查结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包括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检查总结报告,书面告知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将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等情况以书面形式如实告知劳动者。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同时向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发现职业禁忌的,应当及时告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