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长沙市望城区设施农用地备案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望城区设施农用地备案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及省、市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望城区实际,国土、农林、畜牧三部门于2018年12月4日共同印发《关于印发〈长沙市望城区设施农用地备案实施细则〉的通知》(望国土资政发〔2018〕76号)。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随着越来越多的农业企业入驻望城区,设施农用地管理问题日渐突出,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违规用地屡禁不止,许多农业企业和种粮大户未进行设施农用地备案即占用农用地建设建构筑物。二是擅自或变相扩大设施农用地规模。三是设施农用地“非农化”,将设施农用地用于非农建设。制定一份有望城特色的设施农用地备案细则势在必行。
二、起草、修改经过说明
1、2018年3月20日,区长办公会议纪要〔2018〕17号明确:由国土资源局牵头,区农林局、畜牧局参与对《长沙市望城区设施农用地备案实施细则》进一步修改完善,按程序报区人民政府审定后再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
2、2018年6月12日、2018年7月19日、8月22日、2018年9月14日,区政府多次召开《长沙市望城区设施农用地备案实施细则》(讨论稿)讨论会,征求了区农林局、畜牧局、农科园、试验园、区法制办、财政局、规划分局、环保局、水务局、城管局、茶亭镇、靖港镇、乔口镇、高塘岭街道、桥驿镇、铜官街道、乌山街道、白箬铺镇的意见。
3、2018年10月9日,区个人建房管理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并通过《长沙市望城区设施农用地备案实施细则》。
三、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1、《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
2、《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5〕46号)。
3、《关于支持长沙市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长国土资政发〔2016〕153号)。
四、主要条款说明
本《实施细则》共七章十六条
第一章:总则。明确文件制定依据、涉及部门、基本原则。
1、街镇负责土地流转项目的审查把关、设施农用地审批、日常监管巡查、落实复垦责任等工作;区国土资源局负责设施农用地备案登记,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备案设施农用地建设、指导设施农用地的利用和复垦等工作;区农林局负责做好土地流转的管理与服务,并负责占用林地的审核审批,对种植类企业的经营行为进行指导和日常监管等工作;区畜牧兽医水产局负责对养殖类企业的经营行为进行指导和日常监管等工作。
2、设施农用地选址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非都市区范围内且不影响城乡建设规划的实施;
(二)申请养殖类备案项目选址需符合区畜禽养殖相关要求。
(三)设施建设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或低效闲置的土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原则上不占用公益林,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第二章:界定设施农用地范围、名词解释、明确三种类型设施农用地范围。
1、设施农用地类型界定详见文件。
2、下列用地不属于设施农用地: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永久性用地。以上用地必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
第三章:规范管理设施农用地。明确设施农用地管理中的几大主要原则,明确设施农用地申请流程、各部门职责、申请所需资料。
1、附属设施用地规模。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规模化食用菌生产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规模化种植的附属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种植面积的2%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规模化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
配套设施用地规模。500亩以内规模化粮食生产的配套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种植面积的1%以内,但最多不超过3亩;超过上述种植面积的,配套设施用地面积可适当扩大,但最多不超过10亩。
临时性烤烟、炒茶、果蔬预冷、葡萄晾干等农产品晾晒、临时储存、分拣包装等初加工设施用地原则上占地不得超过400平方米。
2、经营者申请备案的设施农用地按耕地(含水田、旱土)5万元/亩、其他土地(不含林地、园地)3万元/亩缴纳复垦保证金,林地(含林地、园地)按农林部门法定标准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属行政性收费)。
3、具体备案程序见文件
第四章:设施农用地退出。建立设施农用地项目退出机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街镇依程序申请区国土资源局注销设施农用地备案:
1、经营者主动申请注销设施农用地备案的;
2、设施农用地备案期限届满,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3、经营者未按照批准面积或批准用途建设使用,且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
4、经营者的其他行为导致不符合设施农用地备案条件的情形。
第五章:设施农用地监管。明确设施农用地项目批后监管及职能职责。
街镇负责设施农用地的日常巡查与监管,接受相关部门提出的监督意见,提出整改要求,对拒不整改的报区城管局依法处置。
第六章: 责任追究。明确对设施农用地非农化及监管不力等行为追究相关责任。
禁止将设施农用地“非农化”,对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非农建设、擅自或变相扩大设施农用地规模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对实施细则的解释权进行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