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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长沙市望城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及《长沙市望城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实施细则》修订政策解读

  • 发布时间:2019-05-28
  • 来源:望城区     

    一、修订背景

  1、标准有调整

  继长沙市人民政府于2018年5月30日印发长政发〔2018〕10号文件明确土地费标准调整后,《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调整》文件于2018年10月12日已批准印发。因此,望城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和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将随之调整。

  2、区内需配套

  因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5年,到期需进行调整(废止、修改或重新公布)。望城区2014年3月5日施行的《望城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望政办发〔2014〕30号)将于2019年3月5日到期,按要求必须进行调整完善。

  二、修订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8〕5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长政发〔2018〕10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长沙市市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长政发〔2018〕17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结合望城区实际对《望城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和《<望城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实施细则》进行修订。

  三、修订原则

  1、坚持依法行政。政策修订必须符合上位法相关规定;

  2、坚持整体稳定。鉴于市103号令整体框架未做调整,本次《办法》、《细则》的调整遵循大稳定、小调整的基本要求,主要对以前实践中发现的问题作进一步优化和完善;

  3、坚持推进工作。标准和政策修订必须顺应广大群众的合理诉求,有利于促进全区拆迁工作。

  四、修订重点

  1、关于完善部门的职能职责问题。

  《办法》第七条对各部门的职能进行了修订完善,突出区农业农村部门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的组织指导作用,明晰区民政部门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的社会救助和负责指导督促村务公开等工作;《细则》第三十四条中突出畜牧水产、农业等行业主管部门对专业鱼池、专业菜地专业认定职能等。

  2、关于人口认定问题(《细则》第十二条)

  在本次征拆政策调整中突出人口认定的重要性,修订条款明确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认定工作交集体经济组织村、组进行认定,由区农业农村部门出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指导意见,过渡期间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认定,仍采取原操作办法,对认定进行严格把关。

  3、关于安置相关问题

  (1)对货币安置区域的安置补助标准进行调整

  按征拆人口计算的购房补助由原来的2.53万/人提高到5万元/人;购房补贴由原来的5.47万元/人提高到8.5万元/人。调整理由:2014年标准调整时望城区没有提高购房补助补贴标准,本次一步调整到位。

  (2)提高了留地安置区域重建地补助费标准

  留地安置区域集中安置重建地补助费由780元/人(6.24万/人)调整到1170元/㎡(9.36万/人,调幅为50%),另规定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据实核算。调整理由:一是重建地费用远超6.24万/人的标准;二是耕补占补平衡指标严重不足,费用无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