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规范性文件 > 详情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诉讼应诉工作制度》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3-12-18
  • 来源:湖南省应急管理厅     

  湘安监﹝201356

各市州安监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湖南省安监局行政诉讼应诉工作制度》已经20131014日省局第八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1218

  湖南省安监局行政诉讼应诉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诉讼案件应诉工作,提高应诉工作水平,维护国家法律尊严和权威,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结合省局行政应诉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或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由本局应诉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省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行政不作为行为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诉讼工作确有必要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应主动参加出庭应诉工作。

  第四条 应诉工作实行谁许可、谁处罚、谁决定,谁承办并承担因诉讼判决结果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制度。政策法规处(简称法规处,下同)参与指导、协调行政诉讼应诉有关工作。

  省局实行委托执法引起行政诉讼的,其应诉主体以省局的名义进行,由省局指导被委托的安全监管机关负责应诉,诉讼判决产生的法律责任由被委托人实际承担。

  第五条 行政应诉工作应坚持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和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第六条 办公室收发人员收到人民法院寄送的应诉通知书、行政起诉书()副本后,应当注明收到文本时间、文本名称、交接人员姓名,并立即转送办公室负责人签批给政策法规处办理。

  人民法院通知省局有关处室人员直接到人民法院领取的应诉通知书、行政起诉状等文本的,有关人员应在第一时间将领取有关文本交办公室按前款规定办理。

  第七条 政策法规处收到办公室签批文档,应及时提出组成应诉工作小组成员单位的建议,报省局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包括分管政策法规负责人和分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或不作为行为引发行政诉讼的有关监管处室工作的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政策法规处分别转交有关处室参阅研究,有关处室应及时确定提供参与应诉工作的人员名单。

  省局实行委托执法由被委托的市州安全监管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或不作为行政引发行政诉讼的,其应诉工作及其经费由被委托人负责,省局成立由法规处、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和省局聘任的法律顾问组成的指导小组指导其应诉工作。

  第八条 出庭应诉除主要负责人出庭外,可派2名人员代理本局出庭参加诉讼。

  出庭参加诉讼人员一般由监管业务处室的分管负责人、处室负责人或直接负责具体执法工作的人员中产生,也可委托1名律师(代表省局出庭应诉时由省局聘任的法律顾问负责)作为代理人出庭应诉。委托执法的诉讼案件出庭人员由被委托人参照以上规则安排出庭应诉人员。

  政策法规处应参与应诉工作研究,对应诉文书把关并牵头会同业务处室与人民法院就有关法律业务进行说明沟通。

  第九条 应诉工作小组按照下列程序组织应诉准备工作:

  ?()拟定行政诉讼应诉承办人员名单;

  ?()整理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事实证据,并列出证据清单;

  ?()拟定应诉方案;

  ?()组织出庭应诉人员分析案情,研究原告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进行证据审查和证据分类,制定出庭应诉对策,起草答辩状、代理意见、质证意见;

  ?()分管领导组织对答辩状进行审议;

  ?()法定代表人签署答辩状;

  ?()办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机构代码复印件及应诉人员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要明确出庭应诉人员特别(全权)代理和一般(有限)代理权限。

  第十条 应诉工作小组应自收到应诉通知之日起完成下列工作:

  ?()2日内组建应诉工作小组;

  ?()3日内拟定应诉方案;

  ?()7日内审定答辩状。

  ?()10日期满前,将行政诉讼答辩状及副本,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事实证据材料,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应诉人员授权委托书等材料提交人民法院。

  第十一条 在诉讼期间,安全监管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暗中调查补充收集证据;

  ?()伪造、变造证据;

  ?()威胁、恐吓原告;

  ?()串通证人作伪证;

  ?()拒不出庭应诉;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在诉讼期间,应诉工作小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认为人民法院有对原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等不当裁定的,应通过法定方式向人民法院及时依法提出异议。

  ?()发现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应诉工作小组可在人民法院判决可裁定前,积极与原告沟通,原告同意撤诉的,可报经领导同意依法撤销或者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或者裁定书送达后,应诉工作小组应及时进行研究,对判决或裁定不当的应在法定期限内向领导提出上诉建议并说明理由。经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及时组织上诉。

  第十四条 认为人民法院二审(终审)判决和生效的一审判决不当的,应诉工作小组经研究提出证据、法律依据并说明理由,经主要负责人决定可以向原审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申诉。

  第十五条 与行政诉讼有关的处室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应诉工作小组开展工作及时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六条 应诉工作结束后,应诉小组应向省局写出专题诉讼涉案工作报告,总结经验教训,提高安全监管依法行政能力。

  第十七条 应诉工作结束后,承办人员应当负责将与行政诉讼应诉有关的所有材料装订成卷,移交本局档案室存档。材料包括:

  ?()行政起诉书()及其相关证据;

  ?()行政诉讼答辩状、代理意见、相关证据及其质证意见;

  ?()判决书或者裁定书。

  ?()诉讼过程中形成的案件材料交接单;行政诉讼案件情况报告;行政上诉状;行政申诉状;行政应诉授权委托书等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省局应将行政诉讼应诉工作经费列入经常性的年度预算并专款专用,保证应诉工作顺利进行。

  实行委托执法的诉讼案件,其工作经费由被委托的安全监管机关负责。

  第十九条 经人民法院终审认定行政行为违法判决或裁定本局败诉的,依照《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其违法行政行为给原告造成损失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依照《国务院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经济责任。

  省局实行委托执法的被委托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或不作为行政行为引发行政诉讼败诉的,产生国家赔偿责任以委托人名义承担,而实际赔偿责任应由被委托人负责。

  第二十条 行政诉讼过程中最终被判决败诉的,有关责任人员在年度考核中评为不称职等次,承办机构不得评为先进单位,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直接评为不合格,所在安全监管机关不得评为年度安全生产先进单位。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