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个人服务
  • 法人服务
  • 便民服务
  • 统一支付
  • 好差评
  • 阳光政务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解读 > 详情

《湖南省创新型县(市、区)培育建设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 发布时间:2020-04-22
  • 来源:农村处     

一、起草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县域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43号)和科技部《关于印发<创新型县(市)建设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农〔2018130号)有关精神强化科技与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有效对接,打造各具特色的县(市、区)创新驱动发展的示范引领高地湖南省科技厅于2019118日印发出台了《湖南省创新型县(市、区)培育建设实施办法(试行)》(湘科发〔2019113号)(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2025全省建成30个左右创新型县(市、区)形成一批创新能力突出、创新特色明显、创新创业环境优良、创新辐射引领作用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城乡融合发展的创新驱动发展标杆,构建县(市、区)创新驱动发展新格局

   《办法》共五个部分二十四条主要内容是:

    第一部分 总体要求明确创新型县(市、区)的内涵和目标任务

    第二部分 建设原则明确创新型县(市、区)的建设原则包括创新驱动、统筹布局、地方主体、分类指导。

    第三部分 建设任务明确创新型县(市、区)的主要建设任务包括推动创新创业政策落地、促进创新创业要素集聚、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促进主导产业创新发展、推进科技创新为民惠民、强化科技创新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全面创新体制机制。

    第四部分 申报流程明确创新型县(市、区)的申报主体、条件和程序

    第五部分 组织管理明确创新型县(市、区)培育建设工作相关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二、常见问题及解答

    1、创新型县(市、区)内涵

创新型县(市、区)是以科技创新为经济社会发展的核心驱动力拥有较好满足自身产业发展的创新资源、充满活力的创新主体、高效的创新服务和政府治理、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对创新型省份和创新型城市建设发挥显著支撑引领作用的县(市、区)主题定位包括3个类别:科技支撑产业发展、科技支撑生态文明、科技支撑民生改善

    2、创新型县(市、区)建设目标

开展创新型县(市、区)建设要围绕创新型省份建设以实现创新驱动支撑引领发展为导向,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引进培育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创新科技体制机制完善区域技术创新体系,突破产业关键核心技术加快科技成果市场化与产业化,改造提升传统优势产业大力发展高技术产业,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大的科技支撑2025全省建成30个左右创新型县(市、区)形成一批创新能力突出、创新特色明显、创新创业环境优良、创新辐射引领作用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城乡融合发展的创新驱动发展标杆,构建县(市、区)创新驱动发展新格局

    3、创新型县(市、区)重点任务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县域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意见》和《科技部关于印发<创新型县(市)建设工作指引>的通知》要求创新型县(市、区)重点任务包括推动创新创业政策落地、促进创新创业要素集聚、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促进主导产业创新发展、推进科技创新为民惠民、强化科技创新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全面创新体制机制的七项建设任务,各地根据本地特点和发展需求确定重点任务。

    4、创新型县(市、区)申报主体和条件

县(市、区)人民政府为申报主体县(市、区)本级财政科学技术支出等28项指标综合能力居本市前列

    5、创新型县(市、区)申报创建程序

县(市、区)人民政府向所在市州科技局提出申请市州科技局对拟申报的县(市、区)进行初评、筛选,择优报市州人民政府市州人民政府审定后出具推荐函向省科学技术厅推荐;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创新型县(市、区)培育建设方案开展评审和实地考察结合市州人民政府的推荐意见,遴选若干县(市、区)开展创新型县(市、区)建设

    6、创新型县(市、区)验收评价

创新型县(市、区)培育建设期满3年后由县(市、区)提出验收申请,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察和综合答辩结合创新能力监测和评价进行综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发布同时,对通过验收的创新型县(市、区)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动态管理的重要依据,评价结果优秀的给予通报表彰并在项目、资金等方面优先支持;评价结果不合格的进行督促整改对连续两次绩效评价不合格的,取消其创新型县(市、区)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