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湘政发【2017】13号以及湘工商注字〔2017〕14号文件要求,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含绝对、相对控股)或国有资本为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投融资机构,由工商部门予以登记注册。涉及前置许可的,依法办理;不涉及许可的,在经营范围中明确标注“(不得从事吸收存款、集资收款、受托贷款、发放贷款等国家金融监管及财政信用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