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国税函[2002]208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
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2]8号)转发执行以来,各地反映,自2002年1月1日起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小型(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如何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不明确,为加强对新注册登记的小型企业(小规模纳税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经研究,可由市、州级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并抄报省局备案。
二ΟΟ二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