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校外培训机构安全管理规范(试行)》政策解读
一、《规范》制定的背景与目的是什么?
近年来,校外培训机构的安全管理存在隐患问题和薄弱环节,亟待进行规范。从国家和我省已经出台的制度文件来看,只对校外培训机构安全问题做出宏观的、原则性的要求,没有针对性的、具体的、可操作性的规定。部分省份出台了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管理的制度文件,但均没有出台专门的校外培训机构安全管理方面的制度文件。
为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安防建设与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各类学生安全事故发生,根据有关法律和上级政策文件,我省探索制定了专门针对校外培训机构安全管理的制度文件,拟全省试行。
二、《规范》中校外培训机构的定义界定及适用范围
本《规范》所称校外培训机构是指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面向中小学生开展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的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或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等活动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本《规范》适用于非寄宿制、开展短期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有中小学生参加培训的寄宿制的校外培训机构,参照公安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执行。
三、校外培训机构安全管理由谁负责?
校外培训机构安全管理坚持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是本机构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校长(行政负责人)是本机构安全工作直接责任人。
校外培训机构应有健全的责任体系,明确教职员工岗位安全责任,明确专门人员具体负责安全管理工作。
教育、公安、消防等主管部门依职责分工负责校外培训机构安全监管工作。
四、校外培训机构的安防建设应符合哪些规定?
《规范》主要从人防、物防、技防建设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一是人防方面。《规范》对校外培训机构保安员的配备按其人员规模作出了底线要求:同一培训时段师生总人数少于50人的机构,至少配1名安全保卫人员;50人以上200人以下的,至少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200人以上500人以下的,至少配2名专职保安员;500人以上的,每增加500名学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
同时,要求对保安员入职进行政治思想、心理健康、违法犯罪等情况进行审查,防止“带病上岗”。
二是物防方面。《规范》对校外培训机构的防暴恐安全装置提出了具体要求:防暴头盔(1顶/人)、防护盾牌(1副/人)、防刺背心(1套/人)、防割手套(1副/人)、橡胶警棍(1支/人)、强光电筒(1支/人)、自卫喷雾剂(1支/人)、安全钢叉2套,并建立使用保管制度。同事要求机构的重点部位、区域或场所,要安装防盗安全门。教学区域通道等部位、地段,要安装照明设施,亮化率达100%。拥有独立办学场所、独立专用校区或独立培训院区的校外培训机构,还应因地制宜设置防冲撞等防护设施。
三是技防方面。《规范》要求培训机构出入口等重点部位和区域设置视频图像采集装置,视频信息保存时间应不少于90天;教室和教学区域以及主要出入口、走廊、操场等人员聚集场所应安装视频图像采集装置,视频信息保存时间应不少于30天;单独设立一对一上课的教室,应安装视频图像采集装置或设立开放式观察窗,或者靠近楼道一侧设立透明可视玻璃。
五、怎样确保各项工作要求的落实?
《规范》明确了校外培训机构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办法,对于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应当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对工作不重视、组织不得力、履职不到位,导致发生较大恶性案件或安全事故,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除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外,还要按照有关规定对校外培训机构实施年度考评“一票否决”,直至依法吊销其办学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