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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高新区惠企优惠政策

  • 发布时间:2022-11-11
  • 来源:湘西高新区     
园区优惠政策汇编
一、减税降费政策
序号 内容 政策来源
1   自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8号)
2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第一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3月31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3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4 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5 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6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州政发〔2021〕5号)
7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8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2022年2月纳税申报期至文件发布之日已预缴的增值税予以退还。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9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10 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
11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本公告印发之日前已缴纳的应予减征的税款,在纳税人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或者予以退还。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6号)
12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中规定于2019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已征的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
13 2021年四季度实施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延续实施6个月。继续实施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充电设施奖补、车船税减免等优惠政策。 (湘政办发〔2022〕15号)
14 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缴纳税款的中小旅游企业,准予延期申报或延期缴纳税款,最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对受疫情影响等非主观原因,造成未按规定期限进行税费种申报、财务
报表报送、税款缴纳的文旅企业,免予税务行政处罚。
(州政办发〔2021〕34号)
15 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州内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州政发〔2021〕5号)
16 2022年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失业保险保持1%费率至2023年4月30日,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2022年度将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最高提至90%。 (湘政办发〔2022〕14号)
17 对餐饮、零售、旅游企业实施阶段性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符合条件的企业提出申请,经参保地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缓交,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湘政办发〔2022〕14号)
18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
19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
20 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全额返还支持政策顺延至2022年12月31日 (厅字〔2021〕38号)
21 缓缴适用于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三项社保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企业办法缓缴。对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企业应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义务;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人社厅发〔2022〕16号)
22 2022年中小微企业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再降10%。加强制造业中小微企业数字化转型培训,开展中小微企业数字化转型“把脉问诊”。 (工信部企业函〔2022〕103号)
二、金融支持政策
序号 内容 政策来源
1 申请“银税互动”贷款的受惠企业由纳税信用A级和B级企业扩大到A级、B级、M级(新设立企业)。 (湘税发〔2020〕14号)
2 符合条件的个人最高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额度由15万元提高至2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个人贷款总额度10%。 (财金〔2020〕21号)
3 自通知印发之日起,新发放的10万元及以下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以及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信用社区(乡村)推荐的创业项目,获得设区的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免除反担保要求。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其他创业担保贷款逐步降低或免除反担保要求。 (财金〔2020〕21号)
4 各地相关部门要简化担保条件和手续,制定担保基金尽职免责和激励约束办法,合理提升担保基金代偿比例和效率。实行担保基金放大倍数与贷款还款率挂钩机制,创业担保贷款上年到期还款率(上年累计到期贷款实际回收金额/上年累计到期贷款应回收金额)达到90%以上的,本年可适当提高放大倍数至担保基金存款余额的10倍。 (财金〔2020〕21号)
5 积极对接金融机构加强科技金融服务。积极对接金融机构,推动对疫情防控涉及的科技攻关、防疫物资、防疫药品、国计民生重点和其他特殊情况的企业,开通防疫金融服务绿色通道,鼓励金融机构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提供临时提额、贷款展期、应急转贷及其他配套金融服务。 (湘科发〔2020〕14号)
6 督促银行机构落实好服务价格相关政策规定,重点清理以贷转存、存贷挂钩、以贷收费、浮利分费、借贷搭售、一浮到顶、转嫁成本等不规范行为和各类违规融资通道业务。 (州政发〔2020〕1号)
7 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平台作用,加强信贷担保支持力度,增加中小微物流企业贷款。鼓励物流企业采用发行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定向工具、资产证券化等方式拓展融资渠道。 (州政发〔2021〕5号)
8 积极整合金融、税务、房产、公积金、民政、社保、市场监管等部门的有效关联数据,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等技术,搭建安全可靠的州级企业融资线上平台。以平台为依托,开发企业金融服务模块,创设“信易贷”“小微贷”等信贷产品,提高企业融资效率。 (州政发〔2021〕5号)
9 全州园区内设立实体“金融超市”,园区管委会落实场地,各县市确定主办银行,县域所有银行机构作为辅办行入驻,为园区企业提供点对点服务。 (州政发〔2021〕5号)
10 持续开展“百行进万企”融资对接活动,推广银税、银保、政银担等合作互动模式。紧密结合制造业企业生产经营周期,合理确定融资期限,健全制造业融资“白名单”企业制度,引导金融机构为“白名单”企业定制融资方案,开发专属产品,提供差别化融资支持,提升融资支持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湘政办发〔2022〕15号)
11 争取和落实好人民银行对地方法人银行激励资金、再贷款优惠资金支持。完善中小微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规范发展供应链存货、仓单和订单融资。加大银行机构普惠小微贷款力度。 (湘政办发〔2022〕15号)
12 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与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占比,由20%下降为15%,超过100人的企业下降为8%。 (财金〔2020〕21号)
13 将纳入再担保体系的融资担保机构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大小微企业的担保业务(不超过1000万元),全部纳入再担保体系分险范围。对在疫情期间办理符合备案条件的企业担保项目,减半收取再担保费用。 (湘政发〔2020〕3号)
14 、金融机构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利率应适当下降,具体标准为:贫困地区(含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全国14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贷款利率上限由不超过LPR+300BPT降为LPR+250BP,中、西部地区由不超过LPR+200BP下降为LPR+150BP,东部地区由不超过LPR+100BP下降为不超过LPR+50BP。具体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和借款企业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借款人和借款企业协商确定。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发放和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贷款,仍按原规定执行。 (财金〔2020〕21号)
15 自2021年1月1日起,新发放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 (财金〔2020〕21号)
16 积极推动银企对接,落实“无还本续贷”政策,用好“应急贷”等业务,“应急贷”资金综合费率降低30%。 (州政发〔2020〕1号)
17 自2022年起,将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支持工具转换为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将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计划纳入支农支小再贷款额度管理。 (长银发〔2022〕4号)
18 2022年继续推动金融系统减费让利,落实好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下行、支农支小再贷款利率下调,推动实际贷款利率在前期大幅降低基础上继续下行。督促指导银行健全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动态识别机制,通过精细化、动态化的客户身份认定,降低账户服务收费、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减轻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压力。 (湘政办发〔2022〕14号)
三、企业用工政策
序号 内容 政策来源
1 对参保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给予企业每人每月500元的培训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湘人社规〔2020〕2号)
2 规范企业裁员行为。支持企业与职工集体协商,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劳动关系。对拟进行经济性裁员的企业,指导其依法依规制定和实施职工安置方案,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相关情况,依法依规支付经济补偿,偿还拖欠的职工工资,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 (湘政办发〔2020〕20号)
3 严格执行“武陵人才行动计划”,每年引进一批产业领军人才,除正常执行所在单位同类人员工资待遇或合同约定报酬外,对引进的国家级、省级产业领军人才,签订服务合同不低于三年的,可享
受最高50万元购房补贴或服务期内150平方米以内免租住房。
(州政发〔2020〕1号)
4 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专业人才和技能人才到园区就业创业,在住房保障、创业、职称评定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 (州政发〔2020〕1号)
5 与园区签有固定期合同的务工人员,在子女就学、社会保障、住房租购与当地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州政发〔2020〕1号)
6 加大企业用工的补贴力度,鼓励州内劳动力特别是州内职业院校(技工学校)毕业生优先在本地园区企业就业。 (州政发〔2020〕1号)
7 定期举办民营企业专场招聘会,积极搭建企业和城乡劳动者就业平台。 (州政发〔2020〕1号)
8 对企业(单位)和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小微企业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进行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部分。未缴齐上述三种社会保险费的不予补贴。代发放工资或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第三方单位,以及毕业时间(毕业证发放时间)超过2年的高校毕业生,不在补贴范围之内。 (州政发〔2021〕5号)
9 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在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目录内的职业(工种),取得初、中、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的,按现行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目录规定的补贴标准享受培训补贴。 (州政发〔2021〕5号)
10 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为主、院校参与的原则,大力开展“企校双制、工学一体”的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创新开展“行校合作”,鼓励行业协会、跨企业培训中心等组织中小微企业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并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州政发〔2021〕5号)
四、用电用气政策
序号 内容 政策来源
1 鼓励企业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进一步清理用电不合理加价,严格落实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政策。 (州政发〔2021〕5号)
2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电实行阶段性优惠,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允许在6个月内补缴。制定出台减并港口收费项目、定向降低沿海港口引航费等政策措施。 (工信部企业函〔2022〕103号)
3 依法实施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定价成本监审,科学核定配气价格;鼓励燃气企业通过加强与上游供气企业协商、建设天然气接收站、低价储备天然气、国际市场交易等多种措施降低气源价格。鼓励民营用气大用户天然气直供,减少中间环节,降低企业用气成本。 (州政发〔2021〕5号)
4 清理供水环节、供电环节、供气环节、接入工程以及其他各类收费项目,没有合法有效政策依据的全部取消。 (州政发〔2021〕5号)
5 对园区企业水电气工程安装费用进行减免或给予财政补贴。 (州政发〔2021〕5号)
6 各级安排的创业载体奖补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基地、园区减免在孵企业的房租、水电费等支出。 (湘人社规〔2020〕2号)
7 合理配置大工业用户装机容量和无功补偿容量,降低大工业用户装机容量费和力率调整电费。 (州政发〔2020〕1号)
8 鼓励企业利用厂房屋顶建设6MW以下的分布式发电清洁能源,对不享受国家补贴、平价上网的项目,在当地发改部门履行备案手续后即可自行建设。 (州政发〔2020〕1号)
9 支持园区整合工业企业,统一享受大工业用电电价、参与电力直接交易。 (州政发〔2020〕1号)
10 对服务业小微企业低压用电新装、增容实行“三零”服务,用电容量城区160千瓦及以下、农村地区100千瓦及以下的,采取低压接入,计量装置及以上工程由供电企业投资建设。 (湘政办发〔2022〕14号)
11 对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供销合作社、邮政快递企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产品流通企业在农村建设的保鲜仓储设施用电实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州政发〔2021〕5号)
12 坚持绿色发展,按国家统一部署,整合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惩罚性电价等差别化电价政策,建立统一的高耗能行业阶梯电价制度。对能效达到基准水平的存量企业和能效达到标杆水平的在建、拟建企业用电不加价,未达到的根据能效水平差距实行阶梯电价,加价电费专项用于支持企业节能减污降碳技术改造。 (湘政办发〔2022〕15号)
五、用地政策
序号 内容 政策来源
1 坚决防止违规征税收费,重点排查“过头税费”等问题,严肃追责问责。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治理,严查各类涉企乱收费行为,建立完善乱收费投诉举报查处机制,加大整治力度。 (州政发〔2021〕5号)
2 严格落实国省各项用地优惠政策,支持闲置划拨土地上的工业厂房、仓库在暂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的情况下,用于流通、服务、科教、文化创意等产业发展,5年期满后可按规定以协议方式转为出让用地。 (州政发〔2020〕1号)
3 支持协议转让方式合理使用闲置划拨土地上的工业厂房、仓库。对使用符合转让条件闲置工业用地的工业企业,以协议转让方式直接获得土地使用权,相关部门简化土地转让和过户程序。 州政发〔2020〕1号)
4 对使用已获批存量工业用地的工业企业,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提高容积率的不再补缴土地价款。 (州政发〔2020〕1号)
5 通过创新产业用地分类、鼓励土地混合使用、提高产业用地土地利用效率、实行用地弹性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供地等,满足产业项目用地需求。 (州政发〔2020〕1号)
6 在符合规划和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对在现有厂区内翻建生产性用房或加层建造多层厂房用于生产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州政发〔2021〕5号)
7 工业用地出让金最低标准,可区别情况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5%、50%、70%执行。 (州政发〔2021〕5号)
8 建立园区“标准地+承诺制”机制,全州范围内国家级和省级工业园区已完成区域评估的土地探索实行“标准地”出让,实现一般工业项目实行承诺制拿地即开工。 (州政发〔2021〕5号)
9 优先安排本地区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用于产业项目建设,优先保障单个投资2亿元或2个(含)以上抱团产业发展企业的项目用地需求。 (州政发〔2020〕1号)
六、商贸物流政策
序号 内容 政策来源
1 鼓励物流企业在州内登记注册、独立核算(法人或产业活动单位),对首次通过国家3A、4A、5A级评估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升级的给予补差奖励。 (州政发〔2021〕5号)
2 年纳税3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和200万元以上农副产品深加工企业,按上年度企业为原材料购进、产品外销所产生运输费用发票额给予20%补贴,单个企业每年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州政发〔2020〕1号)
3 对纳入省州物流规划确定的物流园区、县域配送中心、冷链物流设施、多式联运等重大物流基础设施项目,在建设用地指标方面给予重点支持、优先保障。积极支持利用工业企业旧厂房、仓库和存量土地资源建设物流设施或提供物流服务,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租赁的,经批准可采取协议方式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为引进的国家5A级物流品牌企业优先优惠供应土地。 (州政发〔2021〕5号)
4 州本级每年设立不低于2000万元的商贸物流发展专项资金,各县市区财政每年安排不低于500万元的专项资金,支持物流仓储设施建设、物流园区(中心)建设、物流信息平台建设、城乡配送网络建设、农村电商示范站点建设、冷链物流发展、物流标准化建设、物流企业和物流人才培训等。 州政发〔2021〕5号)
5 依托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先进信息技术,大力发展“互联网+”车货匹配、“互联网+”运力优化、“互联网+”运输协同、“互联网+”仓储交易等新业态、新模式,创新物流资源配置方式,扩大资源配置范围,实现货运供需信息实时共享和智能匹配,减少迂回、空驶运输和物流资源闲置。 (州政发〔2021〕5号)
6 引进培育龙头企业。重点瞄准从事冷链物流业务的“三类500强”和全国冷链物流企业20强,引进1-2家龙头企业落户湖南或在湖南设立区域总部,由省人民政府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在财政补助、用地保障等方面给予“一揽子”支持政策。 (湘政办发〔2020〕13号)
7 支持省内冷链物流企业或有实力的机构,通过参股控股、兼
并重组、协作联盟等方式,打造2-3家技术先进、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的大型现代化冷链物流企业集团;对注册地在湖南且首次获评或复核通过的国家五星级冷链物流企业,以及全国冷链物流业100强企业,由省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从事冷链业务的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纳入重点培育范围给予政策、资金支持。市州、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制定出台相应政策支持本地区从事冷链业务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对注册地在湖南且首次获评或复核通过的国家三星、四星级冷链物流企业,各地可分档给予奖励。
(湘政办发〔2020〕13号)
8 推动形成网络化布局。在其他市州新建或依托大型农业批发市场改扩建冷链物流中转基地;合理布局冷链物流网络,支持经济欠发达地区特别是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农产品冷链物流设施建设。对冷链龙头企业依照冷链物流规划布局新建投资规模3亿元以上,改扩建投资规模1亿元以上的项目,建成后三年内当年新增税收省级部分的40%安排给所在地政府,用于支持冷链物流发展。鼓励有实力的冷链企业新建产地预冷设施,总投资达1000万元及以上的,省财政按不超过总投资额20%比例予以补助(最高补助额度300万元)。鼓励有条件的市州、县市区对新建产地预冷设施和在城市配送末端设立带冷藏功能的智能快件箱且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给予财政资金支持。 (湘政办发〔2020〕13号)
9 着力提升标准化水平。对主导制定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省内冷链物流企业或行业协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0万元和15万元补助。支持龙头企业或行业协会建立全省冷链标准托盘(1000mm×1200mm)、(400mm×600mm)包装模数系列尺寸的周转筐(箱)等“共
享池”,通过租赁等方式降低成本、提高使用效率。推广使用新能源冷链物流配送车辆,逐步淘汰非标棉被车、面包车等。对具备国家三星级及以上冷链物流企业和开展冷链业务的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支持其按规定参与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学校食堂等食品供应采购。
(湘政办发〔2020〕13号)
10 支持构建信息化平台。开发建设冷链物流质量追溯和温控监管平台,选择部分重点城市和企业开展试点,对冷链生产、储存、运输、零售等各个环节进行监测、监管。对试点企业在冷库、冷藏车、冷柜等设施安装信息采集设备,购置订单、仓储、运输、零售等信息化系统给予一定补助。整合现有冷链物流信息平台,推动建立全省冷链物流公共服务平台,对进入公共服务平台的企业实行免费开放,符合条件的核发车辆通行证。省财政对平台建设予以适当补助。 (湘政办发〔2020〕13号)
11 促进车辆便利化通行。优化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通行服务,落实国家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对合规装载冷链运输车辆,国资、交通运输部门要研究推广使用先进检测技术,尽可能缩短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的查验时间,逐步实现检查不开箱,提高整车合规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的冷链运输车辆的通行效率。合理布局城市配送车辆装卸点,对冷链配送车辆,优化通行管控措施给予便利通行。建立鲜活农产品进出口通关“绿色通道”,对涉及查验的,实行“优先查验、快速查验”,确保快速通关。 (湘政办发〔2020〕13号)
12 开展冷链物流企业不合理收费清理专项行动,推行收费公示制度,规范收费行为。 (湘政办发〔2020〕13号)
13 降低企业用电成本。鼓励建设绿色冷库,通过节能改造和能效管理,充分利用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实施冰蓄能等新技术,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供销合作社、邮政快递企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设产地分拣包装、冷藏保鲜、仓储运输、初加工等设施,对其在农村建设的保鲜仓储设施用电实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支持符合条件的冷库用电企业参与电力市场交易,与发电企业协商签订直购电合同或者同售电公司协商签订零售合同,通过市场化手段降低用电成本。 (湘政办发〔2020〕13号)
14 保障合理用地需求。将冷链物流需求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有关详细规划。对省级重大冷链物流建设项目,由市州、县市区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由冷链物流建设项目所在县市区保障供地,市州、县市区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满足不了的,由省统筹安排。鼓励和支持利用工业企业旧厂房、仓库和存量土地资源建设符合规划的冷链物流设施或提供冷链物流服务,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和租赁的,按规定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 (湘政办发〔2020〕13号)
15 根据冷链物流业高质量发展需要,适当增加省现代服务业专项资金规模,重点用于支持冷链龙头企业建设多温区冷库、产地预冷设施,改造升级传统冷库,冷链车购置及技术研发等的补助、贷款贴息。 (湘政办发〔2020〕13号)
16 推动各银行机构针对冷链物流行业的金融服务需求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大信贷投放,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利率、期限等贷款要素,支持冷链物流行业加快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挂牌)和发行企业债券。 (湘政办发〔2020〕13号)
17 冷链物流项目按规定比例建设的配套设施参照执行工业地价。田间地头服务于农业生产的预冷设施,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不破坏耕作层、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可纳入设施农用地管理。对符合条件的冷链物流建设项目,纳入省“135工程”补贴范围。 (州政发〔2021〕5号)
18 冷链物流企业购入固定资产、支付过路过桥费和财产保险费时取得增值税合法有效抵扣凭证,符合规定的允许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州政发〔2021〕5号)
七、财政奖补政策
序号 内容 政策来源
1 鼓励企业建立线上直播平台,对在文化旅游商品转化和平台建设上起到引领示范性的企业给予1万元到5万元奖励。举办旅游商品大赛,鼓励我州文旅商品企业参加文旅部、省文旅厅举办的展示展销活动,对在中国旅游商品大赛和湖南省旅游商品大赛中获金奖、银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2万元、1万元和1万元、0.5万元奖励。 (州政办发〔2021〕34号)
2 安排资金100万元,开展旅游管理人员、乡村旅游经营者、旅游司乘人员及导游员讲解员等从业人员培训。安排资金100万元,支持州级以上就业工坊开展就业培训,每个工坊配套培训经费不少于5万元。支持10个州级以上非遗生产性保护基地开展传承活动,每个活动支持经费不少于5万元。 (州政办发〔2021〕34号)
3 2022年继续实施旅行社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维持80%的暂退比例,加快推进保险代替保证金试点工作。对2022年吸收游客人数达到一定规模的旅行社,给予适当资金补助。 (湘政办发〔2022〕14号)
4 2022年省内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2022年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 (湘政办发〔2022〕14号)
5 、对研发生产检测试剂、医疗器械的科研攻关企业,给予专项政策和资金支持。 (州政发〔2020〕1号)
6 对药品、医疗器械、消毒产品等疫情防护产品生产企业运用知识产权开展质押融资获得贷款的,按省知识产权战略专项资助标准优先支持。 (湘市监发〔2020〕17号)
7 加大企业口罩、医用酒清、84消毒液、红外体温测量仪等防护物资保障力度,通过企业自行采购、政府奖励等多途径解决。全州工信部门协调解决企业口罩、医用酒清、84消毒液、红外体温测量仪等防护物资的采购。 (州政发〔2020〕1号)
8 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未落实的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各县市应按照补贴标准于2021年12月底以前补发到位。 (州政办函〔2021〕102号)
9 支持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之路,对新获批“专精特新”、小巨人和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奖5万元。 (州政发〔2020〕1号)
10 鼓励对暂不具备市场竞争力,但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代表先进技术发展方向、首次投向市场的区域制造精品,探索政府采购首购制度。 (州政发〔2020〕1号)
11 鼓励拥有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企业、单位、科研机构,向中小企业共享开放,提供检测和研发服务,除了省奖励外,给予最高15%比例的费用补贴,同一用户年度最高补助5万元。 (州政发〔2020〕1号)
12 加大对中小企业采购的倾斜力度,提高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金额和比例。 (州政发〔2020〕1号)
13 支持在我州注册的企业上市融资。对企业首发上市分阶段给予不超过800万元的补贴,湖南证监局报备辅导给予100万元补助,向中国证监会递交首发上市申请材料给予200万元补助,发审过会给予200万元补助,首发上市成功给予300万元补助;对在“新三板”挂牌并实现融资(非股权转让和发行私募债)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100万元补助;对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实现融资3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最高给予300万元补助;对在沪、深交易所、全国股份转让系统、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集合债、私募债、扶贫票据的,按企业发债利息的30%给予贴息补贴,每家企业(不含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最高补贴50万元;对上市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股权投资基金以及产业投资基金等在我州开展股权投资,促进行业整合和产业升级,按实际投资额度5%予以补助。以上补助资金不含省奖励部分,由州、县市区财政各负担50%。对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在湖南股权交易所挂牌的企业,州财政给予20万元补助。对收购州外在沪深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控制权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址迁至我州的企业,除了省奖补外,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资金。 (州政发〔2021〕5号)
14 协助我州引进拟上市企业在我州注册的,并成功上市的,对相关团队奖励50万元;中介机构推介在我州注册的企业成功上市后,对相关团队奖励30万元。 (州政发〔2020〕1号)
15 支持“新建入规”“小升规”“个转企”,并对首次纳入“四上企业”库,其“升规纳统”超过一个自然年,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每户奖励5万元;对有资质的建筑业企业上年度纳税总额200万元以上,奖励5万元;对房地产开发经营业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纳税总额200万元以上,奖励5万元对新入规的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和住宿餐饮业企业等服务性企业每户奖励3万元;对个转企的奖励3万元。 (州政发〔2020〕1号)
16 对获得省长质量奖的单位,奖励100万元;获得省长质量奖提名奖的单位,奖励10万元。对获得州长质量奖的单位,奖励20万元。对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获得地理标志农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并已贴标运用的单位,奖励10万元。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马德里商标且贴标出口的单位,分别奖励50万元、5万元。对获得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单位奖励100万元;获得国家级质量标杆企业、品牌培育示范企业的单位奖励10万元。 (州政办发〔2020〕42号)
17 经营规模适度,配备符合现代农业发展要求、质量优良、性能可靠农机装备的现代农机合作社,省财政按创建指标每个奖补15万元。在已建的现代农机合作社中,评选一批经营服务规模较大、综合盈利能力较强、内部管理规范的现代农机合作社示范社,省财政每个奖补30万元。 (湘农联〔2020〕6号)
18 获得欧盟或发达国家产品认证的奖励5万元,贴标出口的奖励10万元,获得中国有机产品、绿色食品并贴标运用的,单位分别奖励2万元和1万元。 (州政办发〔2020〕42号)
19 对获得中华老字号、湖南老字号的单位,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州政办发〔2020〕42号)
20 对获得5A景区、4A景区的单位,分别奖励100万元、60万元。对获得五星旅游饭店、四星旅游饭店的单位,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州政办发〔2020〕42号)
21 鼓励企业参加境内外展示展销活动。建立重点展会目录,企业参与目录内的展会所交纳展位费,省补差额部分,州予以全额补助。对获得国际性、全国性展会金奖(名牌产品)等知名品牌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补。对参展企业按获奖等次一次性给予5万元至8万元的奖励。 (州政发〔2021〕5号)
22 重点支持以酒鬼酒为龙头的白酒产业、以矿产品精深加工为主的绿色矿业、以铝基复合材料为主的新材料产业、以中药饮片和植物提取为主的生物及制药业、以生态文化为主的旅游业和康养业、以“两茶两果”“一烟一药”“一黄一黑”为主的特色农业等优势产业发展,对优势产业链相关企业,实行“一企一档”“一企一策”“一事一议”,支持企业发展。 (州政发〔2020〕1号)
23 对年产值过亿元的企业,按其上缴税收州县市、湘西经开区留存部分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州政发〔2020〕1号)
24 大力培育新材料、电子信息、智能制造、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对国务院、国家部委、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各类科技项目(含知识产权项目)及科技奖励等,分别按照国家、省奖励金额的70%、50%给予资金配套扶持,最高分别不超过200万元、100万元。 (州政发〔2020〕1号)
25 落实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根据其上年度研发投入增量,按照10%的比例给予奖补,最高奖补500万元,推动以企业为主体的研发投入快速增长。 (州政发〔2021〕5号)
26 支持传统产业通过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改造向中高端迈进,对技术改造固定资产(不含厂房)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且未获得财政奖补资金的企业,从技术改造完成当年起3年内,除了省奖补外,每年按照地方财政收入当年增收州、县市、湘西经开区分成部分的25%对企业进行事后奖补,企业三年累计获得奖补资金不超过技术改造固定资产(不含厂房)投资额的25%,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州政发〔2020〕1号)
27 对新入驻园区标准厂房的企业,从投产之日起,连续三年给予厂房年租金不低于60%的补助。 (州政发〔2019〕1号)
28 大力实施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科技领军型企业培育计划,对首次认定的,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0万元补助。 (州政发〔2019〕1号)
29 鼓励和支持创建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研发平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研发平台分别给予50万元和30万元奖补。 (州政发〔2021〕5号)
30 参照自由贸易试验区政策,鼓励园区加强国际、国内产业园区合作,设立合作园区,自设立当年起3年内,合作园区新增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除省分享部分外,全额补贴合作园区。 州政发〔2020〕1号)
31 支持符合条件的园区创建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业科技园区),对获批国家级高新区的,除了省奖励外,奖励200万元,对获批省级高新区的园区奖励100万元,力争到2025年,全州8县市均建成1个省级科技园区。 (州政发〔2020〕1号)
32 强化园区目标管理,健全完善产业园区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对进入全省园区综合评价排名较上一年度前进5位以上的奖励园区有功人员10万元,进10位以上的奖20万元,进20位以上的奖30万元。 (州政发〔2020〕1号)
33 对新落户我州的“三类500强”企业(非房地产、商贸综合体、商住综合体),且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不含代建部分),除了省奖励外,分别给予园区1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资金奖励;对非“三类500强”企业,投资总额1亿元(含)以上的单个企业,且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不含代建部分)的,除了省奖励外,给予园区80万元资金奖励;抱团产业转移企业5家以上且投资总额在3亿元以上、10家以上且投资总额在5亿元以上,所有抱团企业形成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分别达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上的(不含代建部分),除了省奖励外,给予园区100万元资金奖励。 (州政发〔2020〕1号)
34 对新引进的“三类500强”企业(非房地产、商贸综合体、商住综合体),或投资总额5亿元(含)以上的企业,由州人民政府采取“一事一议”方式,除予以财政奖励外,并从金融扶持、要素支持、通关物流、产权保护等方面给予“一揽子”优惠政策支持;投资总额1亿元(含)以上的企业,由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 (州政发〔2020〕1号)
八、行政审批政策
序号 内容 政策来源
1 支持为受疫情影响无法履行国际合约的企业出具相关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 (州政发〔2020〕1号)
2 建立科技重大专项、100个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等重大项目“一对一”工作协调服务机制,对企业复工复产具体困难、问题、需求,进行信息收集和归类,与相关部门联动提出解决措施,为企业解决实际困难,确保项目顺利推进。 (湘科发〔2020〕14号)
3 推进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便利化。疫情防控期间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居民企业,可登录“全国技术合同网上登记系统”在线认定登记技术合同,技术合同纸质文本可延迟至疫情结束后提交,重要材料可通过快递或扫描方式提交。各县市科技局及登记点,应简化服务流程,为居民企业提供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电子版或邮寄等便利服务。 (湘科发〔2020〕14号)
4 围绕解决企业在研发投入、科技财税优惠政策落实、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财政资金项目申报、高企科企与孵化器众创空间申报、知识产权、技术转移、债权股权融资、科创板创业板上市等方面问题,组织业内高水平的科技志愿者,开展科技政策在线培训与咨询服务、科技金融志愿者服务、科创板上市后备企业培育服务、科技成果对接转化、战疫情科普等系列活动。 (湘科发〔2020〕14号)
5 实行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认定工作网上办理。实现线上辅导授课、下发认定通知、公布第三方服务机构、受理申报及更名材料、公开认定批次等,相关纸质材料待疫情结束后再提交。疫情期间全时线上受理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工作,相关抽查工作待疫情结束后集中组织。 (湘科发〔2020〕14号)
6 鼓励高新区及创新平台、双创载体为科技企业复工复产提供支持。鼓励各高新区对辖区内疫情防控所需医药品、器械、防护设备及民生急需物资的生产企业主动提供税负减免、低息贷款、减免租金等优惠保障政策。对因疫情停产停工的科技企业,及时跟踪了解情况,最大限度为其恢复生产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支持。 (湘科发〔2020〕14号)
7 全面清理规范涉企收费,严格执行湖南省关于取消、停征和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等各项减费降负政策,除上级统一设立外,取消州内现行涉企一切收费项目。加强涉企收费监督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州政发〔2020〕1号)
8 对拟上市的企业,建立专家顾问团队,引导各类金融机构积极与其开展业务合作,提供优质金融服务 (州政发〔2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