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专家工作站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四条 工作站所指的专家,是指在某一领域取得业内公认的重要成就,科研成果和研究水平处于国际国内先进、省内领先的自然科学、工程技术、职业技能等类别人才。具体分为A、B、C三类:
A类:国际顶尖专家。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国际知名科学技术奖项获得者,包括诺贝尔奖、中国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美国国家科学奖章、法国全国科研中心科研奖章、英国皇家金质奖章、图灵奖等。
2.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荣誉学部委员;经认定的主要科技发达国家科学院、工程院院士(不含通讯院士、外籍院士)。
3.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科技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前3名获得者。
4.“国家重点人才计划”顶尖人才;国家“万人计划”杰出人才;国家实验室主任。
5.其他相当于上述条款且业绩突出的人才。
B类:国家级领军人才。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重点人才计划”入选者;国家“万人计划”入选者;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创新人才推进计划”科技创新创业人才、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讲座教授;国医大师;吴阶平医学奖获奖者;全国宣传文化系统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大国工匠年度人物”获得者。
2.获得以下奖项者: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第一完成人、创新团队前3名;中国青年女科学家奖;中国青年科技奖;中国专利金奖前3名。
3.担任以下职务者:国家实验室副主任;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能源研发(实验)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主任;国家医学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主任。
4.承担以下项目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含外籍)项目负责人,且项目通过验收;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基金、基础科学中心、国家重大科研仪器项目负责人,且项目通过验收。
5.其他相当于上述条款且业绩突出的人才。
C类:省级领军人才。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级优秀专家;“芙蓉学者”特聘教授;省名中医称号获得者。
2.获得以下奖项者: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第2、3名,三等奖第一完成人;省级自然科学奖或技术发明奖一等奖前3名;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前3名;湖南光召科技奖;省青年科技奖;中国专利银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省专利奖特等奖和一等奖前3名。
3.担任以下职务者:国家企业技术中心主任;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能源研发(实验)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医学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副主任;省部(重点)实验室、省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部制造业创新中心、省部工程实验室、省级技术创新中心、省级产业创新中心主任。
4.通过竞赛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荣誉称号的高技能人才;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衔人。
5.入选下列人才计划的:“国家重点人才计划”青年项目;青年长江学者;“芙蓉计划”入选者(专项资助100万元的人才)。
6.其他相当于上述条款且业绩突出的人才。
来州挂职的中组部、团中央博士服务团成员等柔性引进专家及“西部之光”访问学者研修单位对接导师、专家可优先申报。
第五条 工作站建设坚持“党委领导、政府指导、市场主导、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基本原则。
4.建站单位建有省部级(含)以上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创新站等研发载体,或承担国家、省重大项目,或与进站专家有核心专利技术转让、已进入规模化生产阶段的,可优先申请设立专家工作站。
5.入站专家能够认真履行职能,定期到站服务,完成协议任务,并在服务期间至少为建站单位完成1项科研成果(技术转化)或新项目,项目经济与社会效益指标有明显提升。
6.尚在支持期内的建站单位,原则上不重复建站。
3.评审。州科协对申报资料进行资格初审后,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审,确定入围考察建议名单。
4.考察。州科协负责对入围考察名单进行现场考核,提出拟认定工作站名单报州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呈州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最终确定公示入选名单。
5.公示认定。将入选名单在州级媒体或州科协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公布认定名单。
第四章 政策保障
第十条 对新认定的A、B、C类专家工作站,分别给予建站补助资金20万元、10万元、5万元。资金分两次拨付,其中认定后第一年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的,拨付50%补助资金;认定后第二年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的,拨付剩余50%补助资金。资金从州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一条 对工作站引进的专家,各建站单位在科研条件建设、科研助理配备、生活住房等方面给予优先保障。对工作站中符合条件的专家或团队,在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引育等州级人才项目中优先支持,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和省级人才及其他相关项目。
第十二条 对认定的州级专家工作站,优先推荐申报省级科技、人才项目。对获评的州级专家工作站新认定为省级模范专家工作站、模范博士创新站,省创新创业团队(企业)、科技创新类(非全职引进)等省级项目的,给予5万元资金支持。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工作站依托单位要落实主体责任,完善各项制度和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 州科协按年度对工作站运行情况和绩效进行考核,由州科协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实施,考核方式可包括自评总结、专家审核、实地考察等。考核工作遵循“注重实绩、客观公正、以评促建、激励引导”的原则。评价内容以合作协议为基准,主要内容包括:
1.科技项目。主要指承担的国家、省、州级科研项目数量和经费;企业自主研发和产学研合作项目;研发投入情况。
2.成果转化。主要指开发新产品、新工艺(技术)、新设备(材料)的数量、成果转化新增经济效益情况及获得科技奖励情况。
3.人才引进培养。主要指专家(团队)在站工作情况;人才及团队引进、培养情况。
4.知识产权创造。主要指发明专利申请及授权、发表论文、著作、制定标准、获得专利等知识产权创造应用情况。
5.其他标志性成果。
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类别。未按要求提交年度考核资料或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暂停项目资金拨付,并责令限期整改,待整改验收合格后再拨付项目资金。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或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责令退出。
工作站支持期为3年,期满自动退出。如支持期满入站专家仍与建站单位有合作关系,可由建站单位向州科协进行申请,经州科协研究后报经州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允许继续保留相应专家工作站。
第十五条 建站单位在出现下列情况时,可申请中止工作站工作:
1.工作站合作项目或研究课题已完成,不再开展新的合作事宜的。
2.建站单位注销或因其他重大事项变更导致工作无法持续的。
第十六条 工作站建站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工作站人才队伍建设,以及专家进站合作项目在研发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资金必须做到专项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十七条 对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申报单位和个人,一经核实,取消申报或认定资格,依法追缴支持经费,并纳入诚信黑名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州科协会同州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湘西自治州专家工作站认定管理办法》(州人才办发〔2022〕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