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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专家工作站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2-07-20
  • 来源:湘西自治州     

湘西自治州专家工作站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拓宽柔性引才渠道,推动湘西自治州专家工作站(以简称“工作站”)建设规范化管理,提高工作站的运行质量,促进产学研深度融合,充分发挥高层次人才在推动湘西高质量发展中的支撑引领作用,结合湘西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专家工作站,是指湘西自治州企事业单位依托国际国内高层次人才专家及其团队为核心,并实质参与,以新技术联合研发推广、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人才培育为目标,建立的科技创新平台。

第三条  工作站旨在通过直接或柔性引进高层次专家及其创新团队,加速湘西自治州重点产业、重点领域关键技术突破和科技成果转化,提升高素质人才队伍培养和建设水平,为助力湘西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科技创新人才支撑。

第四条  工作站所指的专家,是指在某一领域取得业内公认的重要成就,科研成果和研究水平处于国际国内先进、省内领先的自然科学、工程技术、职业技能等类别人才。具体分为A、B、C三类:

A类:国际顶尖专家。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国际知名科学技术奖项获得者,包括诺贝尔奖、中国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美国国家科学奖章、法国全国科研中心科研奖章、英国皇家金质奖章、图灵奖等。

2.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荣誉学部委员;经认定的主要科技发达国家科学院、工程院院士(不含通讯院士、外籍院士)。

3.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科技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前3名获得者。

4.“国家重点人才计划”顶尖人才;国家“万人计划”杰出人才;国家实验室主任。

5.其他相当于上述条款且业绩突出的人才。

B类:国家级领军人才。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重点人才计划”入选者;国家“万人计划”入选者;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创新人才推进计划”科技创新创业人才、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讲座教授;国医大师;吴阶平医学奖获奖者;全国宣传文化系统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大国工匠年度人物”获得者。

2.获得以下奖项者: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第一完成人、创新团队前3名;中国青年女科学家奖;中国青年科技奖;中国专利金奖前3名。

3.担任以下职务者:国家实验室副主任;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能源研发(实验)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主任;国家医学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主任。

4.承担以下项目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含外籍)项目负责人,且项目通过验收;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基金、基础科学中心、国家重大科研仪器项目负责人,且项目通过验收。

5.其他相当于上述条款且业绩突出的人才。

C类:省级领军人才。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级优秀专家;“芙蓉学者”特聘教授;省名中医称号获得者。

2.获得以下奖项者: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第2、3名,三等奖第一完成人;省级自然科学奖或技术发明奖一等奖前3名;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前3名;湖南光召科技奖;省青年科技奖;中国专利银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省专利奖特等奖和一等奖前3名。

3.担任以下职务者:国家企业技术中心主任;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能源研发(实验)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医学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副主任;省部(重点)实验室、省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部制造业创新中心、省部工程实验室、省级技术创新中心、省级产业创新中心主任。

4.通过竞赛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荣誉称号的高技能人才;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衔人。

5.入选下列人才计划的:“国家重点人才计划”青年项目;青年长江学者;“芙蓉计划”入选者(专项资助100万元的人才)。

6.其他相当于上述条款且业绩突出的人才。

来州挂职的中组部、团中央博士服务团成员等柔性引进专家及“西部之光”访问学者研修单位对接导师、专家可优先申报。

第五条  工作站建设坚持“党委领导、政府指导、市场主导、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工作站建设是湘西自治州人才工作的重要内容,由州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日常管理工作由州科协负责组织实施。工作站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 工作站主要职责及建站条件

第七条  工作站主要职责如下:

1.开展产业发展战略咨询和技术指导;

2.围绕企事业单位发展亟需解决的重大关键技术难题,组织专家及其创新团队开展联合攻关;

3.引进专家及其创新团队的技术成果,推进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打造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品牌;

4.与专家及其创新团队共建人才培养基地,培养创新人才,推进湘西自治州高层次科技人才队伍建设;

5.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倡导先进科学文化、营造科技创新氛围,组织开展学术交流和科技培训活动。

第八条  工作站建设主体原则上为符合湘西州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方向的州内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或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建立工作站,应与企业合作申报,注重科技成果转化及应用。建站单位或联合建站单位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建站单位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在湘西自治州内注册成立3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具备较强研发能力,建有专门的研发机构和团队,上年度研发投入不低于100万元或不低于销售收入总额的3%。

合作申报的事业单位,其研发能力在州内同行中处于领先地位,且近3年来承担过省级以上(含省级)科研项目或获得过省级以上(含省级)科研奖励或建有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创新平台

2.与专家具有稳定的合作基础,双方有明确的科研项目或成果转化任务,研究方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趋势,对加快构建具有湘西特色的现代化产业体系具有显著的带动作用;至少提前6个月与专家签订合作协议,双方权利义务明确,知识产权归属明晰。

3.建站单位对工作站工作高度重视,制定3年以上工作站建设规划和具体方案,进站专家(团队)在工作站工作时间每年不少于3个月。建站单位有相应的工作站建设配套经费,配套经费比例不低于1:1。

4.建站单位建有省部级(含)以上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创新站等研发载体,或承担国家、省重大项目,或与进站专家有核心专利技术转让、已进入规模化生产阶段的,可优先申请设立专家工作站。

5.入站专家能够认真履行职能,定期到站服务,完成协议任务,并在服务期间至少为建站单位完成1项科研成果(技术转化)或新项目,项目经济与社会效益指标有明显提升。

6.尚在支持期内的建站单位,原则上不重复建站。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工作站认定实行常年备案及申报,每年集中评审1-2次。具体流程如下:

1.备案。依托单位与专家签订合作协议后,及时将合作协议报州科协备案,作为申报项目及后续支持的依据。依托单位为州属企事业单位的,直接向州科协学会部备案。县市、湘西高新区所属企事业单位由县市科协、湘西高新区高新技术和产业发展审核纸质备案材料后向州科协备案。

2.申报。州科协在官网发布申报通知,组织符合条件的专家和单位根据通知要求如实填写申报书,州属企事业单位直接向州科协学会部申报,县市所属企事业单位通过各县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市科协联合申报,湘西高新区所属企事业单位通过湘西高新区申报。

3.评审。州科协对申报资料进行资格初审后,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审,确定入围考察建议名单。

4.考察。州科协负责对入围考察名单进行现场考核,提出拟认定工作站名单报州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呈州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最终确定公示入选名单

5.公示认定。将入选名单在州级媒体或州科协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公布认定名单。

 

 政策保障

第十条  对新认定的A、B、C类专家工作站,分别给予建站补助资金20万元、10万元、5万元。资金分两次拨付,其中认定后第一年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的,拨付50%补助资金;认定后第二年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的,拨付剩余50%补助资金。资金从州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一条  对工作站引进的专家,各建站单位在科研条件建设、科研助理配备、生活住房等方面给予优先保障。对工作站中符合条件的专家或团队,在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引育等州级人才项目中优先支持,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和省级人才及其他相关项目

第十二条  对认定的州级专家工作站,优先推荐申报省级科技、人才项目对获评的州级专家工作站新认定为省级模范专家工作站、模范博士创新站,省创新创业团队(企业)、科技创新类(非全职引进)等省级项目的,给予5万元资金支持。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作站依托单位要落实主体责任,完善各项制度和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  州科协按年度对工作站运行情况和绩效进行考核,由州科协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实施,考核方式可包括自评总结、专家审核、实地考察等。考核工作遵循“注重实绩、客观公正、以评促建、激励引导”的原则。评价内容以合作协议为基准,主要内容包括:

1.科技项目。主要指承担的国家、省、州级科研项目数量和经费;企业自主研发和产学研合作项目;研发投入情况。

2.成果转化。主要指开发新产品、新工艺(技术)、新设备(材料)的数量、成果转化新增经济效益情况及获得科技奖励情况。

3.人才引进培养。主要指专家(团队)在站工作情况;人才及团队引进、培养情况。

4.知识产权创造。主要指发明专利申请及授权、发表论文、著作、制定标准、获得专利等知识产权创造应用情况。

5.其他标志性成果。

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类别。未按要求提交年度考核资料或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暂停项目资金拨付,并责令限期整改,待整改验收合格后再拨付项目资金。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或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责令退出

工作站支持期为3年,期满自动退出。如支持期满入站专家仍与建站单位有合作关系,可由建站单位向州科协进行申请,经州科协研究后报经州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允许继续保留相应专家工作站。

第十五条  建站单位在出现下列情况时,可申请中止工作站工作:

1.工作站合作项目或研究课题已完成,不再开展新的合作事宜的。

2.站单位注销或因其他重大事项变更导致工作无法续的。

十六  工作站建站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工作站人才队伍建设,以及专家进站合作项目在研发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资金必须做到专项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十七条  对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申报单位和个人,一经核实,取消申报或认定资格,依法追缴支持经费,并纳入诚信黑名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十八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州科协会同州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湘西自治州专家工作站认定管理办法》(州人才办发〔2022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