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专家工作站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州人才办发〔2022〕8号
中共湘西自治州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湘 西 自 治 州 科 学 技 术 协 会
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专家工作站认定管理
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市科学技术协会,湘西高新区党工委组织部、科经局,州直有关单位:
经研究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湘西自治州专家工作站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湘西自治州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湘西自治州科学技术协会
2022年7月19日
第四条 工作站所指专家,是指引进的首席专家必须为某一领域取得业内公认的重要成就,科研成果和专业水平处于国内外先进、省内领先的自然科学、工程技术及相关交叉学科人才。具体分为A、B、C三类:
A类:国际顶尖人才。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
2.其他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专家。
B类:国家级领军人才。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万人计划”“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创新人才推进计划”“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等国家重点人才计划入选者。
2.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能源研发(实验)中心主任、副主任;国家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3.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排名前3名的专家。
4.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国家部委表彰认定的行业领域专家。
5.其他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专家。
C类:省级领军人才。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入选省级重点人才计划的优秀中青年专家。
2.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工程实验室、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能源研发(实验)中心主任、副主任。
3.获得省级自然科学奖、省级技术发明奖、省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排名前3名的专家或者二等奖第一完成人。
4.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拥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家。
5.其他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专家。
建站单位为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合作社)的,必须为省级以上(含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农民示范合作社、产业示范基地(示范园),且上年度年产值达到1000万元以上。
建站单位为其他类别企业的,必须获省级以上(含省级)行政主管部门表彰。
建站单位为事业单位的,其研发能力在州内同行中处于领先地位。
2.评审。由州科协组织专家评审,综合评审结果提出建议名单,报州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呈州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确定拟认定名单。
3.认定。将拟认定名单在州级媒体或州科协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州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文,并授牌。
第四章 政策保障
第十一条 对新认定的A类专家工作站,给予建站补助资金30万元,分两次拨付,其中第一年拨付15万元,待第一年考核合格后,第二年拨付剩余15万元;对新认的B、C类专家工作站,分别给予一次性建站补助资金10万元、5万元。资金从州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二条 对工作站引进的专家,各建站单位在科研条件建设、科研助理配备、生活住房等方面给予优先保障。对工作站中符合条件的专家或团队,在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引育计划等州级人才支持计划中优先支持,优先推荐其申报国家和省级奖励。
第十三条 对认定的州级专家工作站,优先推荐申报省级专家工作站。对成效显著的州级专家工作站,认定期满后可连续给予支持。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入站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其服务时间、方式、报酬及其它事项,由建站单位与专家按照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商定。入站专家每3个月应现场办公1次,特殊情况下,可由助手不定期到设站单位参与相关活动。同时双方在友好协商前提下,专家可安排所带学生进入工作站实习、工作。
第十五条 建站单位与专家必须签订相关合作协议,并报州科协备案。
第十六条 工作站依托单位要落实主体责任,完善各项制度和保障措施。入站专家要认真履行职能,在服务工作站期间至少为建站单位完成 1 项科研成果(技术转化)或新项目,项目经济与社会效益指标有明显提升。
第十七条 工作站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每年12月底前建站单位向州科协报告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建站单位要注重科研成果、经济效益等指标,州科协每年将组织专家对工作站运行情况和绩效进行评价,出具年度评价结果,评分结果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对评价等次为不合格的工作站,限期1年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予以摘牌。
第十八条 建站单位在出现下列情况时,可申请中止工作站工作:
1.工作站合作项目或研究课题已完成,不再开展新的合作事宜的。
2.设站单位注销或因其他重大事项变更导致工作无法续的。
第十九条 工作站建站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工作站人才队伍建设,以及专家进站合作项目在研发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资金必须做到专项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二十条 对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申报单位和个人,一经核实,取消申报或认定资格,依法追缴支持经费,并纳入诚信黑名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县市可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县级专家工作站。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州科协会同州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湘西自治州专家工作站认定管理办法》(州人才办发〔202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