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开畜禽养殖场(不含野生动物)
“我要开畜禽养殖场(不含野生动物)”
“一件事一次办”套餐办事指南
一、套餐名称:“我要开畜禽养殖场(不含野生动物)”
二、适用范围
吉首市范围内新开畜禽养殖场(不含野生动物)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经济组织
四、涉及事项清单
情形类别 |
办理情形 |
事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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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体设立类型 |
公司 |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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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 |
分公司设立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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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 |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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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 |
普通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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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 |
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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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
必办事项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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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 |
必办事项 |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 |
|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
必办事项 |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
|
户外广告 |
设置户外广告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
不设置户外广告 |
无需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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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的许可 |
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 |
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许可 |
|
不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 |
无需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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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产生城市建筑垃圾 |
工地渣土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装饰、装修垃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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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产生城市建筑垃圾 |
无需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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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或投资额 |
建筑面积300㎡以上或投资额30万元以上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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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300㎡以下或投资额30万元以下 |
无需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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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评价 |
年出栏生猪5000头(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规模)及以上或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的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报告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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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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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事项办理 |
办理 |
税务登记;新办纳税人发票领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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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时不办理 |
无需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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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刻制 |
需要刻制 |
公章刻制 |
|
不需要刻制 |
无需办理 |
五、材料清单
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申请材料 |
材料规格 |
份数 |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
原件 |
1份 |
2.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 |
复印件 |
1份 |
3.住所使用证明 |
复印件 |
1份 |
4.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全体发起人签署) |
原件 |
1份 |
5.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 |
原件 |
1份 |
分公司设立登记
申请材料 |
材料规格 |
份数 |
1.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原件1份及身份证件 |
复印件 |
1份 |
2.《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
原件 |
1份 |
3.公司章程(加盖公司公章) |
原件 |
1份 |
4.公司营业执照 |
复印件 |
1份 |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
复印件 |
1份 |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
申请材料 |
材料规格 |
份数 |
1.《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
原件 |
1份 |
2.投资人身份证件 |
复印件 |
1份 |
3.企业住所使用证明 |
复印件 |
1份 |
普通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申请材料 |
材料规格 |
份数 |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
原件 |
1份 |
2.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
原件 |
1份 |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
原件 |
1份 |
4.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
原件 |
1份 |
5.主要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复印件 |
1份 |
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
申请材料 |
材料规格 |
份数 |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
原件 |
1份 |
2.照片 |
原件 |
1张 |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
复印件 |
1份 |
4.经营场所证明 |
复印件 |
1份 |
5.委托代理人申请开业登记的,应提交申请人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
复印件 |
1份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申请材料 |
材料规格 |
份数 |
1.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表 |
原件 |
1份 |
2.动物防疫设施设备清单 |
原件 |
1份 |
3.场所地理位置、功能区布局平面图 |
原件 |
2份 |
4.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
复印件 |
1份 |
5.专职畜牧兽医技术人员职务证明或学历证书(出示原件交复印件),在本单位所从事的岗位证明(单位盖章) |
原件和复印件 |
1份 |
6.饲养、防疫、诊疗人员的健康证明(卫生部门出具)以及在本单位所从事的岗位证明(单位盖章) |
原件和复印件 |
1份 |
7.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照片 |
原件和复印件 |
1份 |
8.重大疫情上报制度、免疫防疫制度、检疫报检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度、消毒卫生制度、人员进出制度等 |
原件和复印件 |
1份 |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
申请材料 |
材料规格 |
份数 |
1.营业执照 |
原件和复印件 |
1份 |
2.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
原件和复印件 |
1份 |
3.畜牧兽医资格证 |
原件和复印件 |
1份 |
4.环评文件 |
原件 |
1份 |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申请材料 |
材料规格 |
份数 |
1.项目申请报告原件 |
原件 |
1份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申请材料 |
材料规格 |
份数 |
1.户外广告设置书面申请 |
原件 |
1份 |
2.营业执照 |
复印件 |
1份 |
3.法人身份证或经办人身份证 |
复印件 |
1份 |
4.户外广告设置场地使用权证明 |
复印件 |
1份 |
5.户外广告实景彩色效果图(A4纸大小) |
原件 |
2份 |
6.广告安全承诺书(非必要材料) |
原件 |
1份 |
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许可
申请材料 |
材料规格 |
份数 |
1.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的申请表 |
原件 |
1份 |
2.营业执照或场地使用权证明 |
复印件 |
1份 |
3.法人身份证或经办人身份证 |
复印件 |
1份 |
4.占用他人单位的空坪隙地的提供占用单位的同意证明材料 |
原件 |
1份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工地渣土处置)
申请材料 |
材料规格 |
份数 |
1.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申请书 |
原件 |
1份 |
2.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申请表 |
原件 |
1份 |
3.营业执照或场地使用权证明 |
复印件 |
1份 |
4.法人身份证和经办人身份证 |
复印件 |
1份 |
5.建筑垃圾分类处置方案 |
原件 |
1份 |
6.施工图纸 |
原件 |
1份 |
7.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运输合同 |
原件 |
1份 |
8.相关彩色照片(含出场口路面硬化、洗车池、沉淀池、洗车平台,A4纸大小打印) |
原件 |
1份 |
9.防污防尘处置方案 |
原件 |
1份 |
10.提交合法车辆行驶证 |
复印件 |
1份 |
11.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非必要材料) |
复印件 |
1份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装饰、装修垃圾处置)
申请材料 |
材料规格 |
份数 |
1.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申请表 |
原件 |
1份 |
2.营业执照或场地使用权证明 |
复印件 |
1份 |
3.法人身份证和经办人身份证 |
复印件 |
1份 |
4.2张现场彩色照片(打印在一张A4纸上) |
原件 |
1份 |
5.拖运垃圾车辆行驶证 |
复印件 |
1份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报告书)
申请材料 |
材料规格 |
份数 |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含资料电子光盘) |
原件 |
3份 |
2.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基础信息表 |
原件 |
3份 |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申请批复的报告 |
原件 |
1份 |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说明 |
原件 |
3份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
情形 |
网址 |
申请人自行网上备案 |
http://sthjt.hunan.gov.cn/sthjt/bsfw/ggfw/hpdjba/index.html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申请材料 |
材料规格 |
份数 |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申报表 |
原件 |
1份 |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
原件 |
1份 |
3.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 |
原件及电子档 |
1份 |
4.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证明文件(消防产品供货证明、消防产品B签或出厂合格证)原件,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 |
原件 |
1份 |
5.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
原件 |
1份 |
税务登记
申请材料 |
材料规格 |
份数 |
1.法人/业主身份证 |
原件 |
1份 |
2.营业执照 |
原件 |
1份 |
3.如果是公司:需要公章 |
原件 |
1份 |
4.委托人办理需要提供代理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件(非必要) |
原件 |
1份 |
新办纳税人发票领用(普票)
申请材料 |
材料规格 |
份数 |
1.身份证 |
原件 |
1份 |
2.《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申请人来现场填写) |
原件 |
1份 |
3.委托人办理需要提供代理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件(非必要) |
原件 |
1份 |
新办纳税人发票领用(专票)
申请材料 |
材料规格 |
份数 |
1.身份证 |
原件 |
1份 |
2.《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申请人来现场填写) |
原件 |
1份 |
3.《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 |
原件 |
2份 |
4.《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
原件 |
1份 |
5.委托人办理需要提供代理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件(非必要) |
原件 |
1份 |
公章刻制备案
申请材料 |
材料规格 |
份数 |
1.营业执照 |
原件 |
1份 |
2.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 |
原件 |
1份 |
3.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非必要) |
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六、申请条件
(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条件
1.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
2.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3.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
4.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禽防疫条件;
5.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
6.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条件
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
第五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
(二)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三)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第六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场区周围建有围墙;
(二)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三)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
(四)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
(五)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
(六)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在5米以上或者有隔离设施。
禽类饲养场、养殖小区内的孵化间与养殖区之间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并配备种蛋熏蒸消毒设施,孵化间的流程应当单向,不得交叉或者回流。
第七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
(一)场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
(二)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通风设施设备;
(三)圈舍地面和墙壁选用适宜材料,以便清洗消毒;
(四)配备疫苗冷冻(冷藏)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或者有兽医机构为其提供相应服务;
(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六)有相对独立的引入动物隔离舍和患病动物隔离舍。
第八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乡村兽医。
患有相关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动物饲养工作。
第九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按规定建立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等制度及养殖档案。
第十条 种畜禽场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1000米以上;
(二)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动物诊疗场所3000米以上;
(三)有必要的防鼠、防鸟、防虫设施或者措施;
(四)有国家规定的动物疫病的净化制度;
(五)根据需要,种畜场还应当设置单独的动物精液、卵、胚胎采集等区域。
七、审批服务决定机构
市场监管、农业农村、发改、城管、住建、生态环境、税务等部门
八、办理说明
1.按照国家实行企业登记身份信息管理要求,申请人办理登记前,需先行对股东(发起人)、董事、监事、经理、联络员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信息实行实名验证。
2.装修完成后,申请人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通知综合窗口,由综合窗口组织相关部门现场踏勘人员进行勘验。
3.开展门头装修时申请占道范围不得影响行人和交通安全,不得损坏市政公共设施,不得影响市容市貌;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计时应综合考虑建筑物、构筑物外型完好、整洁、美观,应对国家和省市确定的纪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物保持原有风貌特色。
4.原则上不同意对原建筑物使用性质重大变更,若发生重大变更,则必须提供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供的审批文件和相关依据文件。
5.实名办税信息登记已实现全省通办。办税人员选择网上办理形式的,通过湖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nan.chinatax.gov.cn)提交实名办税信息登记申请后,系统直接分配至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审核办理。
6.纳税人办理发票票种核定时,由税务机关出具给纳税人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在进行税控设备发行时需要提供给税务机关。
7.已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可以不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经税务机关审批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后,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8.纳税人取得由服务单位开具的税控设备销售发票以及相关的技术维护费发票(首次购买),可以按照发票票面的价税合计全额,抵减增值税税款,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9.首次领用发票的纳税人,既可以选择在税控服务单位现场购买,也可以选择网上购买。网上购买的可以通过税控服务单位门户网站或者微信公众号实现网上购买。在税务机关的税控设备发行窗口发行税控设备后,才能申领发票。
10.通过湖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nan.chinatax.gov.cn)自行申领发票的纳税人,可选择通过邮寄、办税服务厅领取、办税自助终端领取三种方式取得发票,并通过开票软件自行下载发票领用信息。
11.申请人自行登录网站进行权限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步骤:
(1)申请人需登录环评登记备案系统
(http://sthjt.hunan.gov.cn/sthjt/bsfw/ggfw/hpdjba/index.html)
(2)选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系统点击注册,并按表格内容要求如实填报
(3)填报完成后点击上传,然后自行下载打印加盖申请人企业公章即可(自行保存)
九、办理流程
十、办理时限
办理营业执照1个工作日;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13个工作日,办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7个工作日,办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1个工作日,办理户外广告2个工作日,办理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许可2个工作日,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2个工作日(装饰、装修垃圾处置)、8个工作日(渣土处置),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报告书)24个工作日,办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8个工作日,办理公章刻制1个工作日。
税务登记
1.以下情形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1)申请份数不超过25份且单份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
(2)申请发票份数不超过25份且单份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0万元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3)申请份数不超过100份且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万元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4)申请票面金额合计不超过10万元的定额发票,医疗普通发票。
2.不符合以上情形的,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自税务机关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办结。
全流程承诺时限:A+25个工作日(年出栏生猪5000头<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规模>及以上或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的)、A+14个工作日(其他)。(A是指申请人资料基本齐全的情况下,“一件事一次办”综合窗口收件的时间)
注:不含材料补正、申请人装修、现场踏勘不通过提出整改等时间
十一、收费标准及依据
1.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许可
收费依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降低2018年度第四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8〕426号)
收费标准:建设工程项目0.5元/日/㎡,其它项目1元/日/㎡
2.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收费依据:《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全省统一启用<湖南省服务价格登记证>的通知》(湘价服〔2001〕24号)、《湖南省服务价格登记证》副本
收费标准:建筑工地渣土5元/m3(泸溪县、湘西经开区),装饰、装修2元/㎡(泸溪县)
3.公章刻制
具体由申请人自行选择的公章刻制公司定价
十二、结果送达
自核准之日起5 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现场自取、快递送达
十三、办理地点
吉首市:吉首市乾州街道世纪大道市政务服务中心“一件事一次办”综合窗口
十四、办理时间
吉首市:法定工作日 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
十五、咨询电话
吉首市:0743-2813299
十六、监督投诉电话
监督电话:0743-12345
十七、公章刻制企业信息
企业名称 |
地址 |
电话号码 |
湘西自治州银盾新型网络印章有限公司 |
吉首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
0743-8551558 1837498047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