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从事网络销售食品
“我要从事网络销售食品”
“一件事一次办”套餐办事指南
一、套餐名称:“我要从事网络销售食品”
二、适用范围
吉首市范围内从事网络销售食品(自建网站、APP 销售本企业生产、代理销售食品,或企业入驻其他电商平台销售食品)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经济组织
四、涉及事项清单
情形类别 |
办理情形 |
事项名称 |
市场主体设立类型 |
公司 |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
分公司 |
分公司设立登记 |
|
个人独资企业 |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 |
|
合伙企业 |
普通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
|
个体户 |
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 |
|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
非专业电商平台 |
无需办理 |
专业电商平台 |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省级办理权限) |
|
食品经营许可 |
必办事项 |
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 |
涉税事项办理 |
办理 |
税务登记;新办纳税人发票领用 |
暂时不办理 |
无需办理 |
|
公章刻制 |
需要刻制 |
公章刻制 |
不需要刻制 |
无需办理 |
五、材料清单
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申请材料 |
材料规格 |
份数 |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
原件 |
1份 |
2.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 |
复印件 |
1份 |
3.住所使用证明 |
复印件 |
1份 |
4.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全体发起人签署) |
原件 |
1份 |
5.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 |
原件 |
1份 |
分公司设立登记
申请材料 |
材料规格 |
份数 |
1.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原件1份及身份证件 |
复印件 |
1份 |
2.《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
原件 |
1份 |
3.公司章程(加盖公司公章) |
原件 |
1份 |
4.公司营业执照 |
复印件 |
1份 |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
复印件 |
1份 |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
申请材料 |
材料规格 |
份数 |
1.《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
原件 |
1份 |
2.投资人身份证件 |
复印件 |
1份 |
3.企业住所使用证明 |
复印件 |
1份 |
普通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申请材料 |
材料规格 |
份数 |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
原件 |
1份 |
2.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
原件 |
1份 |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
原件 |
1份 |
4.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
原件 |
1份 |
5.主要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复印件 |
1份 |
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
申请材料 |
材料规格 |
份数 |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
原件 |
1份 |
2.照片 |
原件 |
1张 |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
复印件 |
1份 |
4.经营场所证明 |
复印件 |
1份 |
5.委托代理人申请开业登记的,应提交申请人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
复印件 |
1份 |
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
申请材料 |
材料规格 |
份数 |
1.《食品经营许可证》 |
原件 |
1份 |
2.营业执照 |
复印件 |
1份 |
3.食品经营设备设施布局 |
原件 |
1份 |
4.食品经营流程图 |
原件 |
1份 |
5.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
原件 |
1份 |
6.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可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资质证明或培训合格证明 |
复印件 |
1份 |
7.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
复印件 |
1份 |
8.如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和散装酒的,应当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或供应商的合作协议(合同),以及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资质合法证明文件(非必要材料) |
复印件 |
1份 |
9.如营业场所与营业执照上的地址不一致的,应当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非必要材料) |
复印件 |
1份 |
10.如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和饮品制售的,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联系方式、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姓名及其联系方式、以及设备清洗消毒维护记录的公示方法(非必要材料) |
复印件 |
1份 |
11.如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非必要材料) |
复印件 |
1份 |
12.如在经营场所外设置仓库的,需提供仓库地址、面积、设备设施、储存条件的说明文件,以及仓库使用证明;租用仓库的,还应当提供租赁合同和出租人的营业执照或身份证(非必要材料) |
复印件 |
1份 |
税务登记
申请材料 |
材料规格 |
份数 |
1.法人/业主身份证 |
原件 |
1份 |
2.营业执照 |
原件 |
1份 |
3.如果是公司:需要公章 |
原件 |
1份 |
4.委托人办理需要提供代理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件(非必要) |
原件 |
1份 |
新办纳税人发票领用(普票)
申请材料 |
材料规格 |
份数 |
1.身份证 |
原件 |
1份 |
2.《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申请人来现场填写) |
原件 |
1份 |
3.委托人办理需要提供代理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件(非必要) |
原件 |
1份 |
新办纳税人发票领用(专票)
申请材料 |
材料规格 |
份数 |
1.身份证 |
原件 |
1份 |
2.《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申请人来现场填写) |
原件 |
1份 |
3.《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 |
原件 |
2份 |
4.《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
原件 |
1份 |
5.委托人办理需要提供代理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件(非必要) |
原件 |
1份 |
公章刻制备案
申请材料 |
材料规格 |
份数 |
1.营业执照 |
原件 |
1份 |
2.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 |
原件 |
1份 |
3.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非必要) |
原件/复印件 |
1份 |
六、申请条件
申请人必须是有经营能力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经济组织
七、审批服务决定机构
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
八、办理说明
1.按照国家实行企业登记身份信息管理要求,申请人办理登记前,需先行对股东(发起人、投资人、合伙人、经营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联络员、财务负责人的身份信息实行实名验证。
2.实名办税信息登记已实现全省通办。办税人员选择网上办理形式的,通过湖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nan.chinatax.gov.cn)提交实名办税信息登记申请后,系统直接分配至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审核办理。
3.纳税人办理发票票种核定时,由税务机关出具给纳税人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在进行税控设备发行时需要提供给税务机关。
4.已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可以不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经税务机关审批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后,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5.纳税人取得由服务单位开具的税控设备销售发票以及相关的技术维护费发票(首次购买),可以按照发票票面的价税合计全额,抵减增值税税款,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6.首次领用发票的纳税人,既可以选择在税控服务单位现场购买,也可以选择网上购买。网上购买的可以通过税控服务单位门户网站或者微信公众号实现网上购买。在税务机关的税控设备发行窗口发行税控设备后,才能申领发票。
7.通过湖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nan.chinatax.gov.cn)自行申领发票的纳税人,可选择通过邮寄、办税服务厅领取、办税自助终端领取三种方式取得发票,并通过开票软件自行下载发票领用信息。
九、办理流程
十、办理时限
办理营业执照1个工作日;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7个工作日,办理公章刻制1个工作日。
税务登记
1.以下情形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1)申请份数不超过25份且单份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
(2)申请发票份数不超过25份且单份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0万元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3)申请份数不超过100份且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万元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4)申请票面金额合计不超过10万元的定额发票,医疗普通发票。
2.不符合以上情形的,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自税务机关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办结。
全流程承诺时限:A+8个工作日。(A是指申请人资料基本齐全的情况下,“一件事一次办”综合窗口收件的时间)
注:不含材料补正或其他问题提出需要整改时间
十一、收费标准及依据
公章刻制
具体由申请人自行选择的公章刻制公司定价
十二、结果送达
自核准之日起5 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现场自取、快递送达
十三、办理地点
吉首市:吉首市乾州街道世纪大道市政务服务中心“一件事一次办”综合窗口
十四、办理时间
吉首市:法定工作日 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
十五、咨询电话
吉首市:0743-2813299
十六、监督投诉电话
监督电话:0743-12345
十七、公章刻制企业信息
企业名称 |
地址 |
电话号码 |
湘西自治州银盾新型网络印章有限公司 |
吉首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
0743-8551558 1837498047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