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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溆浦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巩固提升城市常态长效管理综合整治行动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 发布时间:2024-09-03
  • 来源:溆浦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一、文件出台背景

为了我县国家卫生县常态长效巩固工作和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有序推进,让广大人民群众有更多的幸福感和获得感,确保国家卫生县周期性复审顺利通过与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取得突破,根据国家卫生县标准、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标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怀化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有关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对城区存在的反弹乱象开展巩固提升城市常态长效管理综合整治,特制定《溆浦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巩固提升城市常态长效管理综合整治行动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怀化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怀化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

三、主要内容

《通告》内容共计十一条,主要规范公民个人、单位组织等在城区从事有关活动的行为,涉及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县商务局、市生态环境局溆浦分局、县市监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县公安局交通管理中心、卢峰镇人民政府的管理职能。

(一)在规范交通管理方面:严禁无证、无牌车辆非法营运;严禁非客运车辆、摩托车载客;严禁各类货运、大型客运车辆早上7点至晚上9点进入城区;严禁各类车辆违规行驶和乱停乱摆;严禁晚上10点后在城区鸣笛;严禁所有进城农村客运车辆停靠在城区主次街道长时间违规候客;严禁公交车辆在指定的公交站台以外随意上下客。广大人民群众应拒乘非法客运车辆;进城农村客运车辆、公交车辆、出租车必须随时清洗车身,确保干净整洁,文明驾驶规范运营;凡城区装载砂石、渣土、废料等车辆,必须封闭运输,不得造成漏撒。

(二)在卫生责任方面:城区各单位、经营门店、个体工商户、居民要严格按照“门前三包”和卫生责任包保的要求,认真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确定专人清扫、清洗、清除各类垃圾和杂物,保环境卫生整洁和环卫、市政、绿化设施完好。

(三)在规范经营方面:所有商品一律进店经营,所有流动摊贩和从事农副产品批发经营的一律进入指定场所合法经营;农户自产自销农产品零售一律到指定的农产品自产自销临时销售点规范经营;严禁以路为市与出店占道经营,必须按照“划行规市”的要求做到文明规范经营。

(四)在规范市容市貌方面:城区单位、居民不得私自搭建影响市容市貌和存在安全隐患的违章构筑物;严禁临街搭建遮阳棚、太阳伞及悬挂晾晒衣物、被褥等物品;严禁未经批准,乱挖乱占城区道路;严禁在城区道路堆放建筑材料、建筑垃圾;严禁在城区道路搅拌混凝土;在建的建筑工地必须规范围挡施工,确保整洁安全。严禁未经审批在城区主要街道随意悬挂商业宣传广告、横幅;严禁在楼体墙面乱贴乱画;对在城区擅自设置、不规范设置、过期破损或有碍市容市貌的各类广告牌匾、门面招牌、指示牌、横幅等行为,必须自行清理拆除;新设置户外广告的,必须经主管部门审批,符合城市街景规划。

(五)在环境污染方面:所有从事休闲娱乐、生产经营、建筑作业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不得产生噪音污染和水环境污染。

(六)在规范文明管理方面:加强对马路乞讨人员的巡查和管理,严禁在城区街道、公共场所看相、算命、卜卦。严禁饮食店设“门前灶”,店内产生的油烟、油污、污水必须按规定、按标准排放,做到文明用语规范经营。严禁行人随意吐痰、乱扔垃圾、横跨马路闯红灯、翻越交通护栏;严禁摩托车骑越斑马线上的安全岛。

(七)在惩处管理方面:凡违反本通告的,由县城管执法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交通管理中心等相关职能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聚众闹事、妨碍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溆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