溆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溆浦县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办法 (暂行)》的政策解读
近年来,我县高度重视违法建设查处工作,不断加大违法建设打击力度,有效规范了城乡建设行为。但随着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城市拓展和城乡建设进程加快,重点工程项目和征地拆迁工作日益发展,违法建设行为时有发生,屡禁不止,亟需进一步加大治理力度。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及时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保障城乡规划顺利实施,推动建立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长效机制,优化人居环境,建设美好家园,特制定《溆浦县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 》)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实施工作的意见》《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十八条,不另分章节,针对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按适用范围、违法建设认定、政府职责、查处机关和部门职责,以及部门联动、日常巡查、信息共享、社会联防联控、快速处置等机制建立逐一设定条款。
(一)《办法》适用范围为本县行政区域内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违法建设防控与查处;对违反土地、河道、公路铁路、消防、人民防空、园林绿化、文物保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景区管理等其他法律法规的违法建设,不适用本《办法》,由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查处。
(二)《办法》第三条明确了违法建设的情形范围。《办法》建立了县人民政府违法建设防控与查处联动机制,明确了各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职责,对日常巡查和监控机制、信息共享机制、社会联防联控机制等予以了具体规定,形成了政府领导、分级管理、源头防控、依法处置、综合治理的管理机制。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违法建设的防控工作,负责村庄规划区内农村村民住房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
(三)《办法》第十一条明确了对违法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第十二条明确了对违法建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第十三条明确了违法建设应认定为无法拆除的情形。
(四)《办法》第十六条明确了对新增在建违法建设实施“即查即拆”的程序。
溆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