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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溆浦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的政策解读

  • 发布时间:2023-09-16
  • 来源:溆浦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一、文件出台背景

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是陆地上最大的可再生资源库、生物基因库和生物质能源库,也是陆地上最大的“储碳库”和最经济的吸碳器,为人类社会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丰富的生态产品、物质产品和文化产品。森林在维持生态安全、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生态文明以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起着不可替代的决定性作用。随着近年来气候异常多变,森林火险等级逐渐升高,全县森林防灭火形势依然严峻。为进一步加强森林消防工作,减少森林火灾发生,全县各地要全面落实森林消防责任,多措并举抓好火源管控,要将野外火源管控作为预防森林火灾的第一任务,设置警示标志,落实管护人员,有效管控野外用火。

因此,根据我县实际,对2021年3月30日由县人民政府发布的《禁火令》进行修改,起草此文件,正式启动我县新修订森林防火高火险期《禁火令》。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三条、《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第十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主要内容

(一)禁火时段:我县全年为森林防火期,每年9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及大风、高温、干旱等三级以上高火险天气。

(二)禁火区域:全县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森林、林地、荒山、草地及距离林缘100米范围以内的区域。

(三)在禁火时段内,凡进入森林防火禁火区域活动的人员要严格执行下列规定:

1、严禁携带火种火源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禁火区域。

2、严禁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炼山和焚烧秸秆、稻草、田埂地坡野草等生产性野外用火。

3、严禁在林区内乱丢烟头、玩火、野炊烧烤、烧火取暖、明火照明、烧炭、烧山狩猎、烧蜂,以及在喜庆、祭祀等传统活动中烧纸钱、点香烛、燃放烟花爆竹。

4、严禁其他违规野外用火及易引发森林火灾的活动。

(四)凡违反本禁火令规定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照《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全县广大干部群众要积极参与森林防火,自觉遵守森林防火规定,发现违规用火和森林火情,应当立即拨打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19。

(六)此令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3月30日溆浦县人民政府公布的溆政函〔2021〕9号《森林防火禁火令》同时废止。

溆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