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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溆浦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重点水域禁捕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 发布时间:2022-06-07
  • 来源:湘西州     

一、文件出台背景

2022年2月28日,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下发了《关于组织开展全省地方禁渔通告清理审核工作的通知》,3月11日,怀化市农业农村局下发了《关于切实做好我市地方禁渔通告清理审核工作的通知》。以上两个文件就禁渔区和禁渔期科学划定做了具体的规定,并要求认真开展禁渔通告的清理审核工作。我县经清理审核发现,2020年1月1日发布施行的《溆浦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天然水域实行全面禁捕的通告》(溆政函﹝2020﹞2号)部分内容已不符合两个上级文件精神,需作出调整,重新发布。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 》《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关于加强和规范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长渔发〔2020〕12号)《农业农村部关于发布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21〕4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长江禁捕 打非断链”专项行动的公告》《湖南省渔业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的通告》(湘政函〔2020〕8号)《湖南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退捕工作实施方案》(湘农联〔2019〕86号)、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组织开展全省地方禁渔通告清理审核的通知》《关于加强沅水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的通知》(怀牧渔发〔2010〕32号)《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及结合我县实际。

三、主要内容

《溆浦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重点水域禁捕的通告》共10条。

(一)禁捕水域及期限:沅水溆浦段及溆水河银珍电站大坝至犁头咀段,为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永久性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生产性捕捞和垂钓;沅水一级支流、二级支流、渠江溆浦段,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生产性捕捞,禁捕期限暂定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30年12月31日止。

(二)禁止捕捞行为形式:在禁捕水域和期限内禁止从事任何形式的天然渔业资源生产性捕捞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电鱼、毒鱼、炸鱼,使用刺网、围网、拖网、地拉网、张网、敷网、鱼架等渔具及方法进行捕捞。

(三)休闲垂钓限制:休闲垂钓严格遵守“一人一杆,一线一钩”原则,严禁“一人多杆、单线多钩、长线多钩、多线多钩”垂钓行为;严禁使用船艇、排筏等水生漂浮物进行垂钓;严禁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进行垂钓;严禁使用各类探鱼设备、鱼枪、弓弩和视频装置进行垂钓;严禁使用其他对水域生态、珍稀濒危物种保护造成破坏的方式进行垂钓。严禁休闲垂钓渔获物买卖交易,有交易行为的视同非法捕捞。

(四)严禁市场的行为: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超、餐饮单位严禁采购、销售和加工非法捕捞的渔获物及无法提供合法来源凭证的水产品;严禁水产品交易市场、餐饮等行业以“野生河鲜”“河鱼河虾”等为噱头的宣传营销行为;渔具店严禁销售禁止使用的捕捞工具。

(五)职能部门的执法职责:第五、六、七、八条规定了相关处罚、职能部门执法规定。

(六)监督举报方式:举报电话:110(县公安局),0745-3329079(县森林公安局),0745-3326518 (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0745-2168826(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0年1月1日发布的《溆浦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天然水域实行全面禁捕的通告》(溆政函〔2020〕2号)同时废止。

溆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