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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溆浦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 发布时间:2022-01-02
  • 来源:怀化市     

一、文件出台背景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中办发〔2017〕68号)指出“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到2020年力争在全国范围内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不仅对生态文明建设作出了顶层设计和总体部署,而且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作为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求实行最严格的生态损害赔偿制度。目前溆浦县有符合生态损害赔偿的案件,但无本地具体的相应制度和方案,对于发生的生态环境损害案件大多通过政府买单的形式进行修复和治理。为确保“环境有价,损害担责”落到实处,使违法企业承担应有的生态赔偿责任,让受损的生态环境得到及时的修复,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不合理局面,应尽快出台《实施方案》。同时,2019年,我县进行了县级机构改革,部分机构进行了调整,部门职能配置和机构设置也进行了相应的优化和调整。依据国家和省里的方案及省直11个部门联合印发的相关文件,结合我县机关改革的具体情况,为使我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真正做到责任明确,权责统一,实施有效,必须对各相关部门的生态损害赔偿工作职责进行明确,为分类办理生态环境损害案件创造条件。为了坚定不移地落实中央《方案》要求,溆浦县人民政府应尽快出台《溆浦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二、政策依据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中办发〔2017〕68号)《湖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办法》《湖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湖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管理办法》《湖南省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监督管理办法》《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怀化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三、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与国家和省、市级方案基本一致,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权利人、赔偿范围、调查启动、磋商和诉讼规则、生态环境修复与损害赔偿的执行监督等内容作了进一步的细化明确。方案包括总体目标要求、适用范围、赔偿适用范围、工作内容和保障措施五个部分。

(一)《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分五个部分:

一是总体要求。这部分明确了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目标和要求。在全县范围内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体系。

二是适用范围。在方案中适用范围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和《湖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办法》基本一致,还明确了四种适用情况和三种不适用的情况。

三是工作内容。1、明确赔偿范围。遵循市级方案的创新点:损害赔偿费用范围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和《湖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办法》基础上增加了应急处置费用。2、明确赔偿义务人。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和《湖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办法》基本一致。3、明确赔偿权利人。县人民政府承担市人民政府交办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具体工作,以及按照属地原则依程序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工作。4、明确损害赔偿程序。赔偿程序共分五步:开展调查提起生态损害赔偿—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开展赔偿磋商及司法确认—加强生态环境修复与损害赔偿的监督管理—修复绩效评估。县自然资源、县生态环境分局、县住建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县城管局等赔偿工作部门或机构,要按照要求及时开展所辖领域内发生的属于本实施方案适用范围内的生态环境损害案件。

四是保障措施。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保持上下联动的连贯性,一是成立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全县有关工作,二是明确自2022年起,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三是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结情况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内容,形成严考核、硬约束的工作机制。

溆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