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溆浦县城市规划区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和处理办法》(试行)的解读
一、背景及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湖南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有关规定,为规范我县城市规划区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的认定和处理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依法处理违法建设行为,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未登记建筑的含义
未登记建筑是指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建筑。
三、对未登记的建筑,符合哪些规定的认定为合法建筑?
(一)对未登记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的认定为合法建筑。
1.1990年4月1日以前因历史原因无审批手续的;
2.1990年4月1日至1998年8月4日前(《湖南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条例》实施前)审批手续不完整的;
3.1998年8月4日以后,已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4.因《溆浦县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全县私房建设的紧急通知》溆政发〔2012〕1号文件实施县城控规后,不能办理建房手续,且房屋已达到D级危房,属原址按照原规模进行重建的。
(二)对未登记的集体土地上建筑,属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一户一宅规定,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合法建筑:
1.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已建成无任何审批手续的;
2.2012年1月19日溆政发〔2012〕1号文件颁布前已开始建设未办齐相关手续的;
3.2012年1月19日以后,因溆政发〔2012〕1号文件实施县城控规后,不能办理建房手续,但符合村民建房资格且原房屋已达到D级危房,属原址按照原规模进行重建的;
4.对被征收人确因人口众多或从事农业生产需要,租住房屋不能满足过渡安置,经同意修建临时过渡房且面积在100平方米以内(含100平方米)的;
5.经依法批准的临时建筑,在规定批准期限内,符合临时用地相关规定和临时建筑有关规范要求的。
符合前两款规定的未登记建筑,其面积由有资质的房屋测绘部门确定,并由被征收人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不符合前两款规定的一律认定为违法建筑。
四、城乡规划区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的合法性认定工作按照哪些程序进行?
(一)调查。由县征收办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拟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初查,包括土地使用权属和建筑物的权属、位置、用途、建筑面积、建设年份、建筑结构等情况,并收集航拍图及土地清查资料等相关证明材料,被征收人应当配合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二)认定。对未登记建筑由乡镇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城市管理执法、自然资源、住建、司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行认定,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征收办汇总形成综合认定意见。
(三)公示。对未登记建筑合法性的综合认定意见由县自然资源局(集体土地)或县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国有土地)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用地情况、房屋位置、建设人姓名、建筑面积、建筑用途、建设年份、建筑结构以及综合认定情况,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
溆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