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溆浦县畜禽养殖布局规划》的解读
一、制定的背景及必要性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国家和地方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为了合理优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规划布局,遏制畜禽养殖业污染不断加重的趋势,确保我县畜禽养殖业稳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县生态保护与建设要求,调整优化全县畜禽养殖业的生产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构建与生态环境相和谐的畜禽养殖模式,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二、布局规划划分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函〔2016〕99号)、《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湘环函〔2019〕18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
三、畜禽养殖区划分类型
溆浦县畜禽养殖区划分为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
禁养区: 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
限养区: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限定规模畜禽养殖数量,现有的畜禽养殖场需达到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适养区: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区域,原则上作为畜禽养殖区。在畜禽养殖适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的,其污染防治措施及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产使用,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四、畜禽养殖区划分范围
(一)禁养区范围
1.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边界范围内,禁止建设养殖场。
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按饮用水源保护划分方案执行。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建设有污染排放的养殖场。
一级保护区:指①水域:取水口上游1000米和下游100米。②陆域:沿岸纵深50米。
二级保护区:指①水域:取水口上游1000-3000米和下游100-300米。②陆域:沿岸纵深1000米。
3.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禁止建设养殖场(以各级人民政府公布的范围执行)。
我县重点保护区:圣人山自然保护区,米粮洞自然保护区。
4.风景名胜区。风景名胜区核心区禁止建设养殖场;其他区域禁止建设有污染排放的养殖场(以国务院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名单为准,范围按照其规划确定的范围执行)。
5.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养殖区域。
(二)限养区范围
1.城镇居民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及缓冲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外延300米以内的区域。
2.溆水、沅江干流两岸300米以内区域。
3.其他需要控制养殖规模的区域。
(三)适养区范围
县辖行政区域内除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的其它满足环境容量的为适养区。
五、畜禽养殖区域注意事项
(一)禁养区:严禁新建、扩建、改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原有的畜禽养殖场要依法分期分批实行关停、转产或搬迁等措施处置。
(二)限养区:禁止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现有养殖场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废弃物循环综合利用,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鼓励现有畜禽养殖场关停、转产或搬迁;对群众反应强烈、污染问题突出的养殖场,依法强制关闭或搬迁。
(三)适养区:根据环境承载量控制畜禽饲养总量,提倡适度规模养殖。养殖场要合理布局,推广标准化生态养殖,实行农牧结合等模式,排泄物就地消纳或集中处理等方式,实现达标排放,不得对环境造成污染。
溆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