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辰溪县人民政府关于整治马路市场的通告》的起草说明
县人民政府:
为深刻吸取湘潭“9.22”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教训,严格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马路市场整治工作的决策部署要求,进一步规范城乡集贸市场经营秩序,有效防范和遏制重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特起草《辰溪县人民政府关于整治马路市场的通告》(以下简称为《通告》),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制定《通告》的必要性
马路市场的专项整治是关乎国计民生的大事,也是保障城乡集贸市场经营秩序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手段。自1995年开始,中央、省、市各级政府高度关注马路市场的专项整治工作,但因各种原因一直未能彻底根治。2012年9月28日,麻阳至怀化大巴车行驶至中伙铺集镇路段时,因刹车失灵,操作不当冲向路边居民集中区,导致9人死亡。2018年9月22日,湖南省湘潭县花石镇日华村逢赶集日,一辆低速货车失控撞上赶集人群,造成10人死亡,16人受伤。这些血的事实的发生,充分证明城乡马路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刻不容缓。为了加大宣传力度和增强我县专项整治工作的严肃性,彻底性,特发布本《通告》,让社会群众人人知晓,从源头上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制定《通告》的依据
该《通告》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湖南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三、主要内容
《通告》中: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在国、省等主干道路,特别是在长下坡、急弯及临水临崖等路段沿线以路为市、占道经营。对在上述路段沿线违规搭建、设置的亭棚摊点,各经营业主必须在2020年1月15日前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执法部门将依法强制拆除。所依据的是《湖南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第八条:建设集贸市场或者从事集市贸易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和《湖南省高等级公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不得影响城乡道路交通。国、省等主干道路是交通运输的大动脉,车辆多,特别是长下坡、急弯及临水临崖等路段沿线以路为市、占道经营,安全隐患大,随时可能酿成重大交通事故。因此,为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必须取缔。
《通告》中:禁止在各乡镇集镇马路沿线占道经营、以路为市等自由贸易活动。所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集镇马路市场严重影响交通安全,危及百姓的生命安全,因此,根据中央、省、县关于马路市场的专项整治工作部署要求,我县相关部门及乡镇对集镇沿线占道经营、以路为市等自由贸易活动进行专项整治,发出《通告》要求。
《通告》中:对人民群众确有赶集传统且没有搬迁或转移条件、暂时不能关闭或搬迁的马路市场,要建立临时交通管制,在赶集时段对该路段进行临时交通管制,安排人员值守,禁止车辆通行。所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九条:道路、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并根据交通需求及时调整。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频发路段,或者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马路市场的确立与道路配套设施严重相违背,存在交通安全隐患。故此,政府部门为消除隐患,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逢传统赶集日根据出台的《辰溪县马路市场专项整治方案》有关文件精神,发出《通告》要求。
《通告》:对于阻碍整治马路市场执法、无理取闹、暴力抗法或聚众闹事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湖南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加强集贸市场的治安、消防管理。为彻底取缔马路市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对不文明经营、不规范经营、堵塞集贸市场消防通道的马路市场,公安机关应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稳定与发展。
《通告》中: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责任单位要切实加强马路市场管理,建立长效管理机制,防止影响公路畅通的各类违法行为再次反弹。对拒不配合、继续违规经营的商户,相关执法部门将依法依规强制执行并予以从严处罚。是严格落实乡镇属地管理责任主体的要求,也是相关执法部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和严格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专项整治马路市场监管职责的体现。
四、本《通告》的审查修改过程和听取意见情况
本《通告》在2020年元月2至3日征求了县政府办、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应急局、交管中心、司法局、住建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消防大队、辰阳镇人民政府等各乡镇及相关单位的意见建议,在征求意见中,各方对制定《通告》给予了充分肯定。普遍认为,制定《通告》非常必要,同时,各方面就如何完善《通告》内容,结合各自工作提出了宝贵的修改意见,这些意见基本上予以采纳和吸收。
经辰溪县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司法局和应急管理局法制股审查文件的制定程序和内容均合法、适当、协调,符合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规范。
辰溪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1月5日
辰溪县人民政府关于整治马路市场的通告法律条文对照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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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细则条款 |
对应上位政策文件 |
1 |
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在国、省等主干道路,特别是在长下坡、急弯及临水临崖等路段沿线以路为市、占道经营。对在上述路段沿线违规搭建、设置的亭棚摊点,各经营业主必须在2020年1月15日前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执法部门将依法强制拆除。 |
湖南省人民政府根据2002年6月3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进行的《关于修改的决定》的第二次修正(第八条):建设集贸市场或者从事集市贸易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和《湖南省高等级公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不得影响城乡道路交通。 |
2 |
禁止在各乡镇集镇马路沿线占道经营、以路为市等自由贸易活动。 |
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
3 |
对人民群众确有赶集传统且没有搬迁或转移条件、暂时不能关闭或搬迁的马路市场,要建立临时交通管制,在赶集时段对该路段进行临时交通管制,安排人员值守,禁止车辆通行。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1年4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九条:道路、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并根据交通需求及时调整。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频发路段,或者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
4 |
对于阻碍整治马路市场执法、无理取闹、暴力抗法或聚众闹事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湖南省人民政府根据2002年6月3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进行的《关于修改的决定》的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条)。《湖南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加强集贸市场的治安、消防管理。 |
5 |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责任单位要切实加强马路市场管理,建立长效管理机制,防止影响公路畅通的各类违法行为再次反弹。对拒不配合、继续违规经营的商户,相关执法部门将依法依规强制执行并予以从严处罚。 |
2019年11月15日湖南省安委办召开了全省马路市场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动员部署视频会。12月6日市应急局党组书记姚宇同志传达了市委国甫书记关于全市马路市场集中整治讲话精神。辰溪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于12月9日召开了专题会议安排部署我县的马路市场专项集中整治工作并制定《辰溪县马路市场专项整治方案》(辰安〔2019〕24号)。 |
相关文件:辰溪县人民政府关于整治马路市场的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