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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辰溪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

  • 发布时间:2019-11-19
  • 来源:辰溪县人民政府网     

一、制定背景和必要性。

为进一步完善辰溪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制度,健全科学、民主、全面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依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开发建设实际情况,由财政局牵头,组织编制了《辰溪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是对20159月份出台的《辰溪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修订,原《暂行办法》在20179月到期,按照县法制办有关工作要求,需要对原有规范性文件进行修订后重新发布实施。根据《湖南省财政监督条例》、《怀化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结(决)算管理办法》和县政府20189期会议纪要同意将政府投资项目400万元以下结算评审由审计部门交给财政部门负责。目前很有必要起草《管理办法》,来规范我县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结算评审工作。

二、起草依据和起草过程

《管理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审计法》、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省财政厅《湖南省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湖南省财政监督条例》、怀政办发《怀化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结(决)算管理办法》(201811)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文件。从2018年初开始,在制订《管理办法》的过程中,我局组织多轮调研和专题研讨会,并多次征询县发改委、县审计局、县法制办等相关部门意见,而且于2018830日,组织发改、法制办、财政、审计等部门开会讨论了《管理办法》,也形成共识,起草了《管理办法》草案。

三、《管理办法》的修改主要内容

主要以《管理暂行办法》为基础,将2015年《管理暂行办法》中的章节取消,只分条款31条。

第一、将预算图纸会审内容加入第六条。

第二、修改第八条工程变更内容,参照《怀化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结(决)算管理办法》工程变更规定,修改了工程变更条款的内容。

第三、增加建设项目的预、结算评审应送审的资料条款。

第四、将原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合并为第二十条条款内容。

第五、增加结算送审金额规定条款,规定项目全部完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及时办理竣工结算,工程结算送审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的110%和经审定的变更金额之和。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书。

第六、是原第二十七条内容全部删除。

总条款与20159月份出台的《管理暂行办法》一样,共31条条款。

起草部门:辰溪县财政局

O一八年十月十三日

相关文件: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 关于印发《辰溪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