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辰溪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城区建筑垃圾运输管理的通告》的起草说明
县人民政府:
根据县政府工作安排,现就起草《辰溪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城区建筑垃圾运输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说明如下:
一、《通告》是促进城市扬尘治理工作的需要
根据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裸露土覆盖专项整治工作通知》(怀政办函〔2018〕70号)文件精神,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我县城市扬尘综合治理工作,成立了以县常务副县长为组长的扬尘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从2018年9月10日至12月31日止开展了为期近三个月的扬尘专项整治活动,取得了良好整治工作效果。
为进一步做好我县城市扬尘专项整治工作,在2019年春节期间,县政府把渣土扬尘专项整治工作作为重点抓好,制定了专项整治方案,开展了为期27天的整治活动,进一步改善了县城区空气环境质量,为广大市民营造了一个卫生整洁、祥和的城市环境,受到了广大市民的称赞。
为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实现渣土扬尘整治工作常态化,2019年3月18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见第2期“纪要”)决定:继续开展为期一年的多部门联合整治活动;组建渣土专业运输公司(2家公司),并实行公开招投标,对中标公司实行建筑垃圾运输特许经营权出让(经营权期限为5年,特许经营权费为100万元),全面实行建筑垃圾运输公司化经营。
二、《通告》中的条款规定有法可依
主要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七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堆放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堆放固体废物。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第十四条: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第一百条: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3、《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三条: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第十四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4、《怀化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核准后方可处置。运输建筑垃圾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并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地点运输和倾倒。
三、《通告》是规范建筑垃圾运输行业管理的需要
依法打击无牌、无照、报废车辆运输违法行为及非法运营行为,利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和维护建筑垃圾运输行业秩序;规范渣土专业公司运营活动,有利于提升服务水平和质量,不断促进我县扬尘治理工作。
辰溪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二0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相关文件:辰溪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城区建筑垃圾运输管理的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