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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颁布《辰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粮食生产严禁耕地抛荒的通告》的说明

  • 发布时间:2020-05-12
  • 来源:辰溪县农业农村局     

县司法局:

为全面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发展粮食生产通知》(湘政发〔2020〕6号)和《关于切实提高耕地利用率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的通知》(湘政发〔2020〕27号)文件精神,严守耕地保护红线,有效提高耕地利用率,稳定发展粮食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坚决遏制耕地抛荒,加强粮食生产,确保粮食安全。现报米贤海副县长、谢建军县长批准,拟颁布《辰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粮食生产严禁耕地抛荒的通告》。

5月7日至12日征求了县政府办、县司法局的意见,在征求意见中,各方对制定《通告》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并提出了宝贵的修改意见,

县司法局认为文件的制定程序和内容均合法、恰当、协调,符合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范围。


                   辰溪县农业农村局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辰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粮食生产严禁耕地抛荒的通告条文对照表

辰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粮食生产严禁耕地抛荒的通告

细则条款

对应上位政策文件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违法占用耕地,闲置、荒芜耕地。对零星抛荒丘块,由村组集体组织代种代管;对抛荒一年以上的耕地,在保持原有承包户土地承包权的前提下,由村组集体组织协调流转恢复耕种;承包经营基本农田的单位或个人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由村组等集体组织(发包方)终止承包经营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二、在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基础上,单位或个人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依法、平等、自愿、有偿进行流转。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三、坚决制止和纠正耕地非农化、非粮化现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条 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 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四、对造成耕地破坏、影响农作物生长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严肃处理,并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种植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按照“种地得补贴,不种地不得补贴”原则,规范补贴发放操作程序,对已作为畜牧水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成片良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征(占)用耕地等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一律不予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三项补贴"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72号一)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1、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所有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

2、发放要求。享受补贴的农民要做到耕地不撂荒,地力不降低。一是对已作为畜牧水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不再给予补贴;二是引导加强农业生态资源保护,主动改善地力,鼓励种植绿肥、施用有机肥、秸秆还田,不露天焚烧;三是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采取财政"一卡通"的方式直接补贴到户,具体操作流程由省财政厅另行通知。

六、加大对30亩以上的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的支持力度,把适度规模经营补贴等有关资金,重点用于支持粮食生产新型主体适度规模经营的发展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三项补贴"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72号四(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

1、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主要粮食作物的适度规模生产经营者,重点向种粮大户、家庭农场、种粮农民合作社、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农业生产新型经营主体倾斜。其中:种粮大户、家庭农场按耕地流转面积进行支持,小规模种粮大户和家庭农场的耕地流转面积为30-200亩,中等规模种粮大户的耕地流转面积为200-1500亩,大规模种粮大户的耕地流转面积为1500亩以上;种粮合作社、粮食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组织根据其实际经营、服务面积进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