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hunan.gov.cn 发布时间: 2020-07-30 19:01 【字体: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26号)和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文件精神,为稳步推进我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完善农村金融组织服务体系,积极稳妥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加大对中小企业、“三农”领域及县域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试点先行、有序推进,严格准入、规范运作,有效监管、防范风险”的基本原则。在各市州选择部分县市区开展试点,在取得经验基础上,逐步扩大试点范围;明确市场准入条件和审批流程,坚持规范运作和从严把关、从严审批;省、市、县建立联合监管机制,明确监管责任和监管主体,对小额贷款公司实行依法管理、属地管理和自我管理,加强风险防范与处置,确保试点工作取得成效。

  三、试点范围

  结合我省实际,在符合条件的市州首批选择1— 2个县市区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其中,长株潭地区可视情况适当增加试点县市区名额。列入试点的县市区,试点期间限设立1家小额贷款公司。

  四、设立条件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银监发[2008]2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1、出具风险处置承诺。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须先由试点县市区政府出具愿意承担风险防范和处置责任的相关承诺,并明确具体部门担负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工作。 2、选择合适主发起人。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一般不得超过2个,由试点县市区政府按照“审慎经营、防范风险”的原则,择优选择确定。 主发起人应为注册地在试点县市区所属市州境内的企业法人,且市场信誉良好、经营管理规范、实力较为雄厚,企业及法定代表人无违法及不良信用记录。经审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赢利且利润总额在500万元以上。 经市州政府批复同意,试点县市区可选择自然人作为主发起人。自然人作为主发起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拥有试点县市区常住户口;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无违法犯罪或不良信用记录;非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及金融机构在职人员;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并出具报告,个人权属清晰且无异议资产在3000万元以上(不含抵押、担保类资产)。 3、设定最低注册资本。小额贷款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性质的,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属于股份有限公司性质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试点期间,注册资本上限不得超过2亿元(含增资扩股)。对经营规范、运行良好且需补充资本的小额贷款公司,设立满一年后经审核批准允许增资扩股。 4、股权结构设置合理。小额贷款公司应合理设置股权结构,股东人数符合相关规定。主发起人为1人的,主发起人及其关联股东合计持股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30%;主发起人为2人的,主发起人及其关联股东合计持股不得超过40%;其他单个股东及其关联股东合计持股不得超过10%;单一股东持股不得低于1%。股东出资,须接受股东资格及资金来源审查。 5、资金来源真实合法。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股东缴纳的资本金须为自有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且应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性足额缴纳,不得用银行贷款或融入资金投资入股,严禁社会集资、借资或以委托理财等形式入股。股东一旦出资,除依法转让股份或公司解散外,不得抽逃或转移出资。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0%。 6、实行任职资格审查。拟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无违法犯罪及不良信用记录,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及能力;高级管理人员还应熟悉金融业务,有金融从业经历,并具备较强的金融合规经营意识。

  五、审批程序

  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须先按照“市州推荐、省审批”的原则确定试点县市区名单,再按规定的审批程序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 1、筹建申请。试点县市区政府择优选择并确定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后,由主发起人提出筹建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报送材料主要包括:筹建申请书、筹建方案、可行性报告、发起人(出资人)出资协议书、股东基本情况、股东责任承诺书、工商部门预先核定的企业名称等。 主发起人报送的筹建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先经试点县市区和市州政府审查合格并签署意见后再报省地方金融证券办。符合筹建条件的,准予筹建。 2、开业申请。小额贷款公司获准筹建后,主发起人应尽快开展申请验资、召开股东大会、起草公司章程及管理制度、选择高管层和申请开业等筹建工作。筹建工作基本完成后,由发起人向省地方金融证券办提出开业申请并报送经市、县两级政府审查同意的相关材料。报送材料除包括筹建申请阶段材料外,还应包括:主发起人财务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及管理制度、股东关联情况法律意见书,拟任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基本情况与任职资格审批表、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等相关材料。其中主发起人财务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股东关联情况法律意见书须由具备资质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 省地方金融证券办受理相关材料后,组织进行开业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 3、挂牌营业。小额贷款公司获准开业后,凭批复原件分别到所在地市、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同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税务登记、申领贷款卡和向所属公安机关、财政部门、银监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等工作,实现挂牌营业并办理小额贷款业务。 获准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应自批复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实现挂牌营业。在规定期限内无法挂牌营业的,须在期限日满前15日向审批机关说明情况并呈报延期开业申请。

  六、资金运用

  经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仅限办理发放小额贷款及向企业和个人提供财务咨询等相关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吸收公众存款或非法集资。试点期间,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跨试点所在地县市区行政区划范围经营。 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和微小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 小额贷款公司应严格执行有关利率政策及规定,发放贷款利率上限不得超过即期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下限不得低于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

  七、监督管理

  对小额贷款公司,按照“谁试点、谁负责”的原则,建立“政府牵头、部门配合、上下联动、依法管理”的监督管理机制。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主要由市州及试点县市区两级政府负责承担,试点县市区政府为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与处置的第一责任人。小额贷款公司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导致的经营风险和市场风险,由企业自行承担。 省有关部门结合职责分工,负责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省地方金融证券办负责受理并审批小额贷款公司筹建申请和开业申请,对小额贷款公司有关重大事项及高管层任职资格进行审查,牵头制定小额贷款公司相关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财政部门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加强财务管理及财务风险监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小额贷款公司工商注册登记、变更、注销、年检等工作。银监部门负责监测监管金融机构向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情况,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应跟踪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使用情况。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负责监测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流向和贷款的利率政策执行情况,开展反洗钱安全监管。省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协调查处小额贷款公司非法或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及非法集资行为。公安部门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非法集资、吸收公众存款及其他非法金融活动等违法犯罪行为实行打击。 试点县市区政府必须明确专门的监管部门。监管部门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实行持续、动态监管,定期组织开展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及时掌握其财务、经营及融资信息,逐月向市州金融证券办报送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情况。各市州金融证券办负责按季度向省地方金融证券办报送市州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情况。 小额贷款公司属企业法人,坚持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其合法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重大股权转让、股权质押、高管层变更等重大事项,须按规定程序实行“先审批、后实施”。按照财政部财金[2008]185号文件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从事信贷业务执行相关的金融财务管理制度。各县市区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表。各地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小额贷款行业协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与管理。

  八、风险处置

  省、市、县三级建立小额贷款公司动态监测和风险预警机制,组织相关部门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利率、资金流向的跟踪监测,严厉打击小额贷款公司涉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发放高利贷、洗钱及暴力催债等违法犯罪行为。

  九、扶持政策

  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经营效益较好的,可在股东自愿基础上,按有关规定推荐改造为村镇银行。财政部门对上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达到一定比例,且达到监管指标要求的小额贷款公司可适当给予定向费用补贴。市州及试点县市区政府可制定具体扶持政策,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加快发展。

  十、组织领导

  省政府成立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任组长,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省地方金融证券办主任任副组长,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省地税局、省国税局、湖南银监局、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试点政策,协调部门关系,解决重大问题,督促指导市、县两级开展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省地方金融证券办。试点市州、试点县市区政府及省有关部门要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加大工作力度,稳步推进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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