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所属部门
责任科室
职权类型
对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处罚
桃江县应急管理局
各业务股室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危险作业未安排专人现场安全管理的处罚
桃江县应急管理局
执法大队
行政处罚
对未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等违反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的处罚
桃江县应急管理局
执法大队
行政处罚
小型露天采石场未按规定配备或聘用相关技术人员、机构为其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处罚
桃江县应急管理局
执法大队
行政处罚
违反《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处罚。
桃江县应急管理局
行业监管科
行政处罚
违反《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处罚。
桃江县应急管理局
重点行业安全监督管理科(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科;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
行政处罚
小型露天采石场未至少配备一名专业技术人员,或者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委托相关技术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处罚
桃江县应急管理局
行业监管科
行政处罚
小型露天采石场违反生产管理规定的处罚
桃江县应急管理局
各业务股室
行政处罚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防护措施违反规定的处罚
桃江县应急管理局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防护措施违反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等违反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管理规定的处罚
桃江县应急管理局
1、重点行业安全监督管理科、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科。2、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政策法规科
行政处罚
对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处罚
桃江县应急管理局
执法大队
行政处罚
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建设项目 ,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处罚
桃江县应急管理局
执法大队
行政处罚
对不符合资质条件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处罚
桃江县卫生健康局
法监股
行政处罚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或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桃江县应急管理局
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股
行政处罚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桃江县应急管理局
各业务股室
行政处罚
未配备安全管理机构或人员、未按规定开展安全培训教育工作、未制订应急救援预案并演练、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处罚
桃江县应急管理局
矿山工贸股、危化烟花股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相关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由相应资质安全培训机构培训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相关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处罚
桃江县应急管理局
1、重点行业安全监督管理科、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科。2、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政策法规科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本规定经考核合格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处罚
桃江县应急管理局
1、重点行业安全监督管理科、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科。2、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政策法规科
行政处罚
对企业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安全使用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桃江县应急管理局
各业务股室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的处罚
桃江县应急管理局
相关业务股室
行政处罚
<
1
...
267
268
269
270
271
...
364
>
共 364 页
到第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