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所属部门
责任科室
职权类型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处罚;对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处罚;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处罚;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行为的行政处罚;对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行政处罚;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
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综合执法大队
行政处罚
对无照商贩的处罚
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综合执法大队
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不按规定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的处罚
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综合执法大队
行政处罚
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公共租赁住房及违反规定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处罚
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综合执法大队
行政处罚
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或者核准,擅自发布户外广告、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的处罚
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综合执法大队
行政处罚
对违反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规定的处罚
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综合执法大队
行政处罚
对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处罚;对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行为的,或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的处罚;对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或者经批准占用公共绿地期满未退还行为的行政处罚;对损坏草坪、花坛、绿篱、绿带的或损坏园林绿化设施的处罚;对擅自砍伐树木的处罚;对损伤城市树木行为的行政处罚;对损伤古树名木、砍伐古树名木且不构成犯罪的行政处罚
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综合执法大队
行政处罚
对非机动车在人行道、人行天桥、地下通道不按规定停放;机动车擅自占用人行道违章停车的处罚
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综合执法大队
行政处罚
对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
桃江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桃江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行政处罚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处罚
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综合执法大队
行政处罚
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
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综合执法大队
行政处罚
出租按规定不得出租的房屋的处罚
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综合执法大队
行政处罚
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处罚
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综合执法大队
行政处罚
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处罚
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综合执法大队
行政处罚
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变更、延续、注销手续的处罚
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综合执法大队
行政处罚
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书,超过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有效期限,违反城市排水许可证书规定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行为的处罚
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综合执法大队
行政处罚
交付商品房时未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或者不按规定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综合执法大队
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报送竣工验收资料的处罚
桃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桃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
勘察设计单位违法转包勘察设计业务的处罚
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综合执法大队
行政处罚
对注册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处罚
桃江县交通运输局
桃江县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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