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所属部门
责任科室
职权类型
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责令限期治理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隆回县自然资源局
隆回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强制
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的;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未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或者未进行防渗漏监测的;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处罚
邵阳市生态环境局隆回分局
邵阳市生态环境局隆回分局
行政强制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废旧放射源进行处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指定有处理能力的单位代为处理,费用由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承担
邵阳市生态环境局隆回分局
邵阳市生态环境局隆回分局
行政强制
逾期不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代为处置
邵阳市生态环境局隆回分局
邵阳市生态环境局隆回分局
行政强制
对违反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经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而不按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不具备治理能力的代为治理
邵阳市生态环境局隆回分局
邵阳市生态环境局隆回分局
行政强制
对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采取临时控制措施,疏散人员,控制现场的强制
邵阳市生态环境局隆回分局
邵阳市生态环境局隆回分局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邵阳市生态环境局隆回分局
邵阳市生态环境局隆回分局
行政强制
对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的查封、扣押
邵阳市生态环境局隆回分局
邵阳市生态环境局隆回分局
行政强制
对不处置或不按规定处置危险废物,经责令限期改正且逾期不处置或处置不符合规定的代为处理
邵阳市生态环境局隆回分局
邵阳市生态环境局隆回分局
行政强制
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不按规定进行处置且逾期不改正的强制
邵阳市生态环境局隆回分局
邵阳市生态环境局隆回分局
行政强制
对违反《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三项规定经环保部门催告仍不治理的强制
邵阳市生态环境局隆回分局
邵阳市生态环境局隆回分局
行政强制
对不按照规定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国家规定处置危险废物进行处置的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单位进行代为处置
邵阳市生态环境局隆回分局
邵阳市生态环境局隆回分局
行政强制
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建筑施工或者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处罚
邵阳市生态环境局隆回分局
邵阳市生态环境局隆回分局
行政强制
对违规设置的排污口及私设暗管的强制拆除
邵阳市生态环境局隆回分局
邵阳市生态环境局隆回分局
行政强制
指定有污染治理能力的单位进行治污代履行(代治理、代为处置)
邵阳市生态环境局隆回分局
邵阳市生态环境局隆回分局
行政强制
对涉嫌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的查封、暂扣
邵阳市生态环境局隆回分局
邵阳市生态环境局隆回分局
行政强制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
邵阳市生态环境局隆回分局
邵阳市生态环境局隆回分局
行政强制
对逾期不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的,按日加收滞纳金
隆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隆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隆回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行政强制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对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违法建设工程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隆回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隆回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强制
对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燃气设施、设备、器材的查封或者扣押
隆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隆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隆回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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