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所属部门
责任科室
职权类型
对使用没有煤矿矿用标志的非阻燃电缆,电缆功率不能满足供电电路负荷的处罚
隆回县应急管理局
隆回县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
对不符合资质条件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处罚
隆回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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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或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隆回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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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隆回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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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未配备安全管理机构或人员、未按规定开展安全培训教育工作、未制订应急救援预案并演练、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处罚
隆回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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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相关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由相应资质安全培训机构培训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相关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处罚
隆回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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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本规定经考核合格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处罚
隆回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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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企业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安全使用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隆回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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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的处罚
隆回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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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m内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井下使用灯泡取暖和使用电炉的处罚
隆回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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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布置多个回采工作面和3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处罚
隆回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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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水仓容量不够的处罚
隆回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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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将企业、生产线或者工(库)房转包、分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处罚
隆回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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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回采残煤未形成两个安全出口时,未制定专门安全措施的处罚
隆回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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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新增产品、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未按照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的处罚
隆回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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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水泵、水管等排水设施设备在每年雨季以前,未及时进行全面检修;水仓沉淀池和水沟中的淤泥,未及时清理的处罚
隆回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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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未严格执行有害气体检测制度的处罚
隆回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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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及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隆回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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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生产、存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及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隆回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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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
隆回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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