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所属部门
责任科室
职权类型
对零售促销违规行为的处罚
隆回县商务局
隆回县商务局
行政处罚
对供应商、经销商未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制度,明确受理消费者投诉的具体部门和人员,并向消费者明示投诉渠道的,投诉的受理、转交以及处理情况未在自收到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知投诉的消费者的处罚
隆回县商务局
隆回县商务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隆回县商务局
隆回县商务局
行政处罚
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违反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规定的处罚
隆回县商务局
隆回县商务局
行政处罚
家电维修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未恪守职业道德有关违规行为的处罚
隆回县商务局
隆回县商务局
行政处罚
对餐饮业经营违规行为的处罚
隆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各监管所,各食品安全监管单位
行政处罚
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与国外雇主订立劳务合作合同即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未依照条例规定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劳动合同即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与未经批准的国外雇主或与国外的个人订立劳务合作合同即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劳动合同时隐瞒有关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在国外发生突发事件时不及时处理,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而未对其派出的尚在国外工作的劳务人员作出安排的行为的处罚
隆回县商务局
隆回县商务局
行政处罚
对收购或者销售禁止经营者收购、销售的旧电器电子产品的行为的处罚
隆回县商务局
隆回县商务局
行政处罚
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者收购或销售被禁止收购的旧电器的处罚
隆回县商务局
隆回县商务局
行政处罚
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者和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不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或不如实提供信息和材料的处罚
隆回县商务局
隆回县商务局
行政处罚
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者销售旧电器电子产品违规行为的处罚
隆回县商务局
隆回县商务局
行政处罚
对收购或者销售禁止经营者收购、销售的旧电器电子产品的行为处罚;对商业预付卡发行单位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对商业预付卡发行单位违规的行为的处罚
隆回县商务局
隆回县商务局
行政处罚
对申请从事成品油经营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严重违反有关政策和申请程序的行为的处罚
隆回县商务局
隆回县商务局
行政处罚
对供应商要求经销商实施下列行为的处罚:(一)要求同时具备销售、售后服务等功能;(二)规定整车、配件库存品种或数量,或者规定汽车销售数量,但双方在签署授权合同或合同延期时就上述内容书面达成一致的除外;(三)限制经营其他供应商商品;(四)限制为其他供应商的汽车提供配件及其他售后服务;(五)要求承担以汽车供应商名义实施的广告、车展等宣传推广费用,或者限定广告宣传方式和媒体;(六)限定不合理的经营场地面积、建筑物结构以及有偿设计单位、建筑单位、建筑材料、通用设备以及办公设施的品牌或者供应商;(七)搭售未订购的汽车、配件及其他商品;(八)干涉经销商人力资源和财务管理以及其他属于经销商自主经营范围内的活动;(九)限制本企业汽车产品经销商之间相互转售
隆回县商务局
隆回县商务局
行政处罚
对经销商未在经营场所明示所出售的汽车产品质量保证、保修服务及消费者需知悉的其他售后服务政策,出售家用汽车产品的经销商未在经营场所明示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信息的处罚
隆回县商务局
隆回县商务局
行政处罚
对经销商向消费者销售汽车时,未核实登记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明,签订销售合同,并如实开具销售发票的处罚
隆回县商务局
隆回县商务局
行政处罚
对供应商、经销商未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90日内通过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备案基本信息的;供应商、经销商备案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未自信息变更之日起30日内完成信息更新的;本办法实施以前已设立的供应商、经销商未在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90日内按前款规定备案基本信息的;供应商、经销商未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通过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报送汽车销售数量、种类等信息的处罚
隆回县商务局
隆回县商务局
行政处罚
对供应商制定或实施营销奖励等商务政策未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的;供应商未向经销商明确商务政策的主要内容,对于临时性商务政策,未提前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告知;对于被解除授权的经销商,未维护经销商在授权期间应有的权益,拒绝或延迟支付销售返利的处罚
隆回县商务局
隆回县商务局
行政处罚
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拒不将服务合同或劳动合同、劳务合作合同副本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且合同未载明规定的必备事项,或者在合同备案后拒不按照商务主管部门的要求补正合同必备事项的行为的处罚
隆回县商务局
隆回县商务局
行政处罚
发生重大或不可恢复的技术故障时,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未立即向备案机关报告,造成重大损失的处罚
隆回县商务局
隆回县商务局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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