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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基本编码: 430199003W02
事项名称: 拆除、改造、报废人防工程审批
行业名称: 其他业务指导部门
行使层级: 市级/隶属,县级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9〕第18号)第七条 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全国的人民防空工作。大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中央国家机关的人民防空工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设置、职责和任务,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计划、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民防空工作。第三十五条 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必须保持良好使用状态。 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其所在单位维护管理,不得擅自拆除。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组织试鸣防空警报;并在试鸣的五日以前发布公告。第二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第四章通信和警报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1〕第54号(2011年5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0年7月30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二十八条 在人民防空警报设置点或者规划设置点修建建筑物,应当在该建筑物顶层预留警报设施专用房,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安装防空警报设施。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防空警报通信设施,不得随意改动防空警报通信设施的部件和线路。确需拆除、迁移的,应当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并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易地重新安装。拆除、迁移和重新安装的费用,由申请拆除、迁移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