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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基本编码: 431068013W00
事项名称: 拍卖企业拍卖文物资质年审
行业名称: 国家文物局
行使层级: 省级/直属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7〕第81号)第五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文物购销、拍卖信息与信用管理系统。文物商店购买、销售文物,拍卖企业拍卖文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记录,并于销售、拍卖文物后三十日内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拍卖文物时,委托人、买受人要求对其身份保密的,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为其保密;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8〕第698号)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核准其销售、拍卖文物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文物拍卖管理办法》(文物博发〔2016〕第20号)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对取得文物拍卖许可证的拍卖企业进行年审,年审结果作为是否许可拍卖企业继续从事文物拍卖活动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