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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基本编码: 431012057W00
事项名称: 司法鉴定人执业、变更、注销登记初审及延续登记
行业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行使层级: 市级/隶属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设定依据: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司法部令第96号)  第九条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人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条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协助办理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有关工作。 第十五条 司法鉴定人审核登记程序、期限参照《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中司法鉴定机构审核登记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准予执业的决定,颁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书面通知其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司法鉴定人要求变更有关登记事项的,应当及时通过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执业的,司法鉴定人应当在使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通过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审核办理。延续申请的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不申请延续的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限届满后,由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