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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基本编码: 430199009W0Y
事项名称: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人民防空防护事项的审批
行业名称: 其他业务指导部门
行使层级: 市级/隶属,县级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14条: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10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在城市建设布局、建筑密度,城市主要道路、广场、绿地和水面的分布以及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等方面,应当充分考虑人民防空的需要,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 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11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人民防空防护事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并与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审批工作; 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19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人民防空防护部分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取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认可文件;未取得认可文件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发放房屋所有权证书; 5.《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21条:人民防空工程所需专用人民防空防护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并按照有关规定在土建施工时安装、预留、预埋; 6.《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22条:建设单位应当将人民防空工程档案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7.《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第18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应当执行下列规定: (1)城市地铁、隧道等地下交通干线、交通综合枢纽符合人防工程防护规范标准; (2)除单建人防工程外的其他独立开发地下空间项目,修建不低于地下总建筑面积40%的人防工程; (3)除防空地下室外的其他结合地面建筑开发地下空间项目,修建不低于地下建筑面积10%的防空地下室。 人防主管部门参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项目的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