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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基本编码: 430164020W00
事项名称: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审批
行业名称: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行使层级: 省级/直属,市级/隶属,县级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湖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南省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林改〔2026〕1号))第十一条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含再流转)取得家庭承包林地经营权,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许可。 家庭承包林地经营权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流转、其他方式承包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地经营权流转不纳入审批范围。 本实施办法所称社会资本,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市场主体、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林地所在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自然人。第十二条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家庭承包林地经营权实行分级审批: (一)流转面积4500亩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同级林业主管部门承办; (二)流转面积4500亩以上、7500亩以下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审批、同级林业主管部门承办; (三)流转面积7500亩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审批、省林业局承办; (四)跨县市区、跨市州的林地经营权流转,不便于拆分办理审查审核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同级林业主管部门承办。第十六条 取得审批机关同意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的有效期为1年。确需延期的,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同意,可以延期1次,但延期期限不得超过1年。《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的通知》((林改规〔2025〕2号 ))第十五条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许可。 本办法所称社会资本,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市场主体、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林地所在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林地经营权审批,是指通过流转取得家庭承包林地经营权审批。第十六条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审批事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承办。 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研究确定分级审批权限,编制省级审批权限子项的办事指南,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指导地方各级编制对应审批子项的办事指南。《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17号)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本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取适量管理费用。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