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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基本编码: 431007062W00
事项名称: 处理有害干扰投诉
行业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行使层级: 省级/直属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2016〕第672号)第六十六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要求产生有害干扰的无线电台(站)采取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校准发射频率或者降低功率等措施消除有害干扰;无法消除有害干扰的,可以责令产生有害干扰的无线电台(站)暂停发射。第六十五条 依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受到有害干扰的,可以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投诉。受理投诉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人。处理无线电频率相互有害干扰,应当遵循频带外让频带内、次要业务让主要业务、后用让先用、无规划让有规划的原则。《湖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暂无)第五条 省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无线电管理工作。省以下管理体制由省人民政府决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无线电管理的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