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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基本编码: 000724013000
事项名称: 对退出现役的军人、人民警察等人员残疾等级的认定和评定
行业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
行使层级: 省级/直属,市级/隶属,县级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设定依据: 1.【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788号)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性质的认定和残疾等级的评定权限是: (一)义务兵和初级军士的残疾,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认定和评定; (二)军官、中级以上军士的残疾,由军队战区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认定和评定; (三)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军士需要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认定和评定。 2.【规章】《伤残抚恤管理办法》(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符合下列情况的中国公民:   (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三)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四)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五)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列第(三)、第(四)、第(五)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