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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基本编码: 431018185W00
事项名称: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单位安全评价报告以及落实情况备案
行业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行使层级: 市级/隶属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设定依据: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34号) 第二十八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在取得经营资质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遗留隐患和安全条件改进建议。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落实情况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重新进行安全评价,并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备案: (一)增加作业的危险货物品种; (二)作业的危险货物数量增加,构成重大危险源或者重大危险源等级提高的; (三)发生火灾、爆炸或者危险货物泄漏,导致人员死亡、重伤或者事故等级达到较大事故以上的; (四)周边环境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港口安全生产带来重大影响的。 增加作业的危险货物品种或者数量,涉及变更经营范围的,除应当符合环保、消防、职业卫生等方面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外,还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重新申请《港口经营许可证》及《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 现有设施需要进行改扩建的,除应当履行改扩建手续外,还应当履行本规定第二章安全审查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