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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基本编码: 430199012W0B
事项名称: 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的报建审批
行业名称: 其他业务指导部门
行使层级: 市级/隶属,县级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2.《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第9条: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建设、消防等部门不能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