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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基本编码: 001018001000
事项名称: 航行通(警)告办理
行业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行使层级: 省级/直属,市级/隶属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9〕第709号)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下列情况,应当迅速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一)航道变迁,航道水深、宽度发生变化; (二)妨碍通航安全的物体; (三)航标发生位移、损坏、灭失; (四)妨碍通航安全的其他情况。 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根据情况发布航行通告或者航行警告,并通知航道、航标主管部门。第四十五条 海事管理机构划定或者调整禁航区、交通管制区、港区外锚地、停泊区和安全作业区,以及对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作业或者活动,需要发布航行通告、航行警告的,应当及时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6〕第57号)第二十九条 主管机关按照国家规定,负责统一发布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第2号)第十四条 从事按规定需要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的水上水下活动,应当在活动开始前办妥相关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函〔1992〕第204号)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