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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基本编码: 430182002W00
事项名称: 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审批
行业名称: 国家电影局
行使层级: 国家级/局(署、会),省级/直属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第十八条 电影制片单位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可以与境外电影制片者合作摄制电影片;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与境外电影制片者合作摄制电影片。 电影制片单位和持有《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单位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到境外从事电影片摄制活动。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独立从事电影片摄制活动。第十九条 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应当由中方合作者事先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立项申请。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后,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发给申请人一次性《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许可证》。申请人取得《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规定签订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6〕第54号)第十四条 法人、其他组织经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与境外组织合作摄制电影;但是,不得与从事损害我国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危害社会稳定,伤害民族感情等活动的境外组织合作,也不得聘用有上述行为的个人参加电影摄制。   合作摄制电影符合创作、出资、收益分配等方面比例要求的,该电影视同境内法人、其他组织摄制的电影。   境外组织不得在境内独立从事电影摄制活动;境外个人不得在境内从事电影摄制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