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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基本编码: 000718023000
事项名称: 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
行业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行使层级: 省级/直属,市级/隶属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 中国籍船员和海上设施上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海上交通安全以及相应岗位的专业教育、培训。 中国籍船员应当依照有关船员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取得船员适任证书,并取得健康证明。 外国籍船员在中国籍船舶上工作的,按照有关船员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船员在船舶上工作,应当符合船员适任证书载明的船舶、航区、职务的范围。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三十一条 申请在船舶上工作的船员,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完成相应的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船员适任培训。在危险品船、客船等特殊船舶上工作的船员,还应当完成相应的特殊培训。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第七条  船员基本安全培训,指船员在上船任职前接受的个人求生技能、消防、基本急救以及个人安全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培训,包含以下培训项目: (一)海船船员基本安全; (二)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 第三十二条 对已按照规定完成培训并且考试、评估合格的学员,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据相关规定签发相应的考试、评估合格证明。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全文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履约过渡和海船船员管理系统应用相关事项的通知》第七、八条,七、自2014年3月1日起,已通过海船船员管理系统信息采集和证书核对的船员,申请“11规则”船员证书遗失补发,通过系统校核的,可替代“11规则”规定的遗失公告或公证书;申请办理船员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时,海船船员管理系统中已具有的信息均可免于提交纸质材料。八、船员培训信息已报备并通过海船船员管理系统确认,且成绩记录显示全部合格的船员,申请办理船员业务时可免于提交培训证明和成绩合格证明。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公布第三批便利船员服务清单的公告》第二条, 二、实行海船船员证书无纸化申办 (一)自2016年10月1日起,经过信息采集和证书核对且无不良诚信记录的海船船员,可以通过船员电子申报暨综合信息平台申请下列证书,无需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纸质材料: 1.海员证; 2.游艇驾驶证; 3.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 4.精通快速救助艇培训合格证; 5.高级消防培训合格证; 6.精通急救培训合格证; 7.船上医护培训合格证; 8.保安意识培训合格证; 9.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培训合格证; 10.油船和化学品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合格证; 11.液化气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合格证; 12.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13.船舶装载散装固体危险和有害物质作业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14.船舶装载包装危险和有害物质作业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二)自2016年10月1日起,海船船员管理系统中记载的海上服务资历和学历满足相应要求且无不良诚信记录的海船船员,也可以通过船员电子申报暨综合信息平台申请下列证书,无需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纸质材料: 1.海船船员适任证书; 2.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合格证; 3.船舶保安员培训合格证; 4.油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 5.化学品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 6.液化气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 7.大型船舶操纵特殊培训合格证; 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7.《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及培训合格证书再有效有关事宜的通知》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