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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基本编码: 431009137W00
事项名称: 机动车质押、解除质押备案
行业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行使层级: 市级/隶属,县级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设定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2008年5月27日公安部令第102号,2012年9月12号公安部令第124号予以修改)第四十二条:“申请办理机动车质押备案或者解除质押备案的,由机动车所有人和典当行共同申请,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和典当行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质押备案或者解除质押备案的内容和日期。有本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质押备案。对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或者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不予办理解除质押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