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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基本编码: 431018170W00
事项名称: 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
行业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行使层级: 县级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9〕第709号)第三十九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第20号)第七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本规定实施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向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收取备案相关费用。《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