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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基本编码: 431020102W00
事项名称: 《联合收割机跨区收获作业证》发放
行业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行使层级: 市级/隶属,县级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设定依据: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第2号)第十一条 从事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机主可向当地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申领《联合收割机跨区收获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对符合条件的,农机管理部门免费发放《作业证》,并逐级向农业部登记备案。第十二条 申领《作业证》的联合收割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农机监理机构核发的有效号牌和行驶证;(二)参加跨区作业队;(三)省级农机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不得对没有参加跨区作业队的联合收割机发放《作业证》,不得跨行政区域发放《作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