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南县 切换

湖南省

即将前往:
衡南县
切换
行政区划部门
详情信息
基本编码: 431012063W00
事项名称: 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初审及延续登记
行业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行使层级: 市级/隶属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设定依据: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 第十条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协助办理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鉴定机构负责人、资金数额、仪器设备和实验室、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等。 第十六条 申请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除应当提交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司法鉴定机构章程,按照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管理的有关规定向司法行政机关报核其机构名称。 第十七条 司法鉴定机构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后,方可依法开展司法鉴定活动。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除应当经拟设分支机构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外,还应当报经司法鉴定机构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意。 第二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要求变更有关登记事项的,应当及时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 《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限届满后,需要延续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使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审核办理。延续的条件和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申请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不申请延续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限届满后,由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第十一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协助办理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有关工作。《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委托市(州)司法行政机关实施部分司法鉴定管理权限的通知》第一款第三项;《湖南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登记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第一款第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