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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基本编码: 431020051W00
事项名称: 农机事故损害赔偿调解
行业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行使层级: 市级/隶属,县级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设定依据: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第1号)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承担本辖区农机事故处理的具体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机事故的处理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对农机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的,可以在收到农机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维持原农机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10日内,共同向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提出书面调解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