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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基本编码: 431020106W00
事项名称: 对耕地质量监测点基础设施、永久性标志移位审批
行业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行使层级: 省级/直属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设定依据: 《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6年第2号)第二十三条 耕地质量监测点确需变更的,应当经设立监测点的农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相关费用由申请变更单位或个人承担。耕地质量监测机构应当及时补充耕地质量监测点,并补齐基本信息。第四章 评 价。第二十条 农业部耕地质量监测机构根据耕地土壤类型、种植制度和质量水平在全国布设国家耕地质量监测点。地方耕地质量监测机构根据需要布设本行政区域耕地质量监测点。耕地质量监测点主要在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耕地土壤污染区等区域布设,统一标识,建档立案。根据实际需要,可增加土壤墒情、肥料效应和产地环境等监测内容。《湖南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湖南省人大及常委会公告〔2007〕第89号)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健全耕地质量监测体系和预警预报系统,对耕地地力、墒情和环境状况进行监测与评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破坏、擅自变动耕地质量监测点基础设施、永久性标志。确实需要对监测点基础设施、永久性标志移位的,应当征得批准设立监测点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承担所需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