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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基本编码: 431018034W00
事项名称: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保证安全施工措施以及拆除工程的备案
行业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行使层级: 市级/隶属,县级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设定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3〕第393号)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第三章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